致5月1日实施营改增的四大行业

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两会上指出,营改增方案预计将很快下发,确保改革5月1日如期落地。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使用“金税系统”,即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

营改增后,房地产、金融、服务业等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必须更加规范,着力防范涉税风险。

进项抵扣凭证的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切实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财务核算的规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别核算,降低税负率。

虚开发票风险的防范

目前,增值税是中国所有税种中唯一纳入刑法的税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都较为严厉,也有统计显示,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70%以上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

与营业税制相比,国家通过“金税工程”对增值税进行严密的监控,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应该结合自身行业特征,明确企业税务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降低增值税引发的税务风险。

税制越完善、税收征管越规范、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越凸显。

集团业务流程的重塑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

举个例子,“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税务筹划的开展

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为有关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比如:

(一)供应商管理筹划。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

(二)业务性质筹划。
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

(三)纳税时点的筹划。
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等等。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业务性质、核算方式、交付结算方式等的筹划,可以帮助企业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

现在,距离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仅有40余天,企业当务之急是全方位的为营改增做好准备:

一是积极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准确理解政策以及以及潜在的影响。

二是增值税相关企业内部系统及发票管理系统改造,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尤其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专用发票等的管理要充分的重视,利用Hitpoint Tax PLUS等系统进行统一管控,避免税务风险点。

三是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善加利用,在控制住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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