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腾讯加班谈:没有利益交换的加班都是“耍流氓”

最近一个“恶搞”腾讯加班的帖子在网上被疯传,还引来了一大堆的热议,这也许就是“大户人家是非多”吧,那笔者也简单评评这话题。

深圳有一家奇葩网络公司,五点半下班,六点半有公司班车,没人逼你加班,但是为了能体面地坐着一人一座的大巴回家,大家愿意主动加班一小时;

六点半准备坐班车时,就会想起另一条制度:八点钟有东来顺的工作餐:样多,管饱,有水果。想想坐班车回家还得自己做饭,那就再主动加班一小时,吃了工作餐再回家呗;

8点钟吃完工作餐准备回家,又想起一条公司制度:10点钟以后打车报销。一天干了十几个小时,谁还有力气挤公交?那就再主动加班两个小时呗。

这个公司特人性,从不逼着员工加班。干到晚上十点,打车回家。也算是员工有情,公司有意吧?这家公司叫腾讯。

笔者从这个帖子里看到的是“矫情”、“显摆”、“得意”、“炫耀”等一系列词汇,实在无法跟加班联想起来。但,借这个帖子说说加班那点事,也是个由头。

本文探讨话题如下:

1. 加班从来没有“自愿”之说

2. 高收入不等于“免费加班”

3. 加班从来无法“强迫”

4. 待着不叫加班

5. 加班必然是企业与职工某种“利益”交换

6. 加班费是体力劳动的“必需品”,是脑力劳动的“营养品”

就腾讯加班谈:没有利益交换的加班都是“耍流氓”_第1张图片

1.加班从来没有“自愿”之说

从人性来说,加班是违背人性的。没有任何人会发自肺腑地“自愿”加班,加班一定是有一些要求的。这些要求可以是“经济要求”,可以是“进步要求”,也可以是“成果要求”或“精神要求”。

不同的人群对加班的要求不同,展现出的态度也不同。

普通职员的加班就是为了多赚钱,没有别的需求;新入职的职员就是为了表现,争取同批人中可以优先进步;研发或销售人员加班是为了达成自己设定的成果;领导加班是因为工作是最大的精神追求。

因此,企业不需要去“鼓吹”所谓的“自愿”加班,员工也不需要去“标榜”所谓的“自愿”加班。

经常有人说四五十岁的单身上司经常下班后“自愿”加班,或休息日“自愿”加班,导致下属也必须“自愿”陪着加班。

这样的上司或领导应当属于“自私”的;领导也不要去讲不愿意加班的员工不是好员工,不愿意加班的员工不适合企业等等,这同样也是自私的。

加班的核心矛盾不在加班本身,而是管理者对加班的认识与普通职工对加班的认识不匹配;公司对加班的要求与普通职工对加班的要求不匹配。

2.高收入不意味着“免费加班”

经常有企业CEO标榜:我们给职工那么高的收入,职工就应当无条件地为公司付出,就应当适应公司高强度的常态加班文化。

这样的理解,作为法律人,只能“哈哈”了。

CEO的发言,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是说的没错,但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却是大错特错。头疼的是,很多CEO还不参加劳动法培训。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司高管适用的是不定时工时,自主工作自主休息,没有加班之说,也没有加班费之说。

但是,公司高管仅指《公司法》上的高管,仅限于公司层面的管理层,不等同于所谓的部门或事业部的经理、总监、负责人等“伪高管”。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给职工的高收入,一定要弄清楚,购买的是职工“5x8”的时间;还是“5x24”的时间。

我们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高收入,然后在实际中执行每周工作5-6天,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这属于赤裸裸“打脸式”的违法。

如果高收入意味着每天超强度加班,则一定要说清楚5x8工作时间内的收入以及5x8之外加班或考核或绩效的收入。

高收入不重要,高收入的性价比很重要:5x8工作时间内的高收入是“真高”,但大部分所谓的5x10以上或6x10以上的高收入是“伪高”。

3.加班从来无法“强迫”

很多职工在网上反映说公司强迫加班,这也真是醉了。

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加班必须征得职工同意,言外之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企业或任何管理者可以强迫职工加班。

尽管领导可能会对不加班的职工有情绪意见,但永远无法因“不加班”对职工进行任何经济上或管理上的处罚。

不满企业加班的,可以随时辞职;企业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可以随时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并要求补发加班费;下班后因工作原因关机,领导找不到职工的,法律或管理无法对职工做任何处罚。

So,任何职工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对直管领导、对公司CEO、对公司的加班说“NO”,别不好意思,加班没有强迫之说。

4.待着不叫加班

互联网对知识或信息的传播方式导致的“浅阅读”,致使很多人对什么叫“加班”弄不清楚。

加班的内涵与法律从来都是清楚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单位安排职工额外工作的称作法律上的加班。”

曾几何时,为了蹭班车、为了蹭晚餐、为了蹭打车钱,为了蹭空调,在公司待着竟然被标榜成了加班;曾几何时,我们的仲裁员或法官,竟然只看员工在单位的打卡记录,超过8小时的就认定为加班。可不可以不这么“儿戏”?

加班必须由公司或直接管理者明确指示或要求,要有加班任务,要有加班时间。没有加班任务,没有加班时间的加班,那叫“待着”。

因此,企业要建立加班审批机制,加班审批机制的重要性在于明确加班任务、明确加班时间,而不能仅仅一味通过所谓的“考勤”来确定。

5.加班必然是企业与职工某种“利益”交换

加班有合法的加班,有超时违法的加班,但没有勉强的加班。

加班不是义务的,加班一定是某种“利益”交换,可以是加班费的利益交换,可以是晋升的利益交换,可以是机会的利益交换,可以是平台的利益交换,也可以是占小便宜的利益交换。

因加班导致的常见问题也只有三种:一种是离职后向企业主张多年的加班费;一种是离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超时加班,导致企业被行政处罚;一种是超时加班超出身体承受出现操作不当的安全事故或“过劳死”。

所以,企业或管理者要求职工加班不难,难的是职工通过加班从企业换取的利益能否达成平衡。达成平衡的,则无论合法或违法均是和谐的,无法达成平衡,则无论合法或违法均是“毛病”的。

管理者想通过无条件无利益交换的加班考验职工的忠诚度、能动性,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中之一:一是给职工支付的工资能够让职工当期满意;二是在公司平台的工作时间和经验能够为职工今后带来增值或腾飞。

因此,没有利益交换的加班或利益交换不对等的加班,就应了那句年轻人的话:“不要跟哥谈理想,哥缺的是钱。”

6.加班费是体力劳动的“必需品”,是脑力劳动的“营养品”

对于服务业或制造业的职工来说,其主要是通过时间来获得劳动报酬的,那么其付出的时间就必须转化为劳动报酬,因此,超时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这是体力劳动的“必需品”。

因为,公司超时占有了体力劳动者的时间,就等于减少了其收入来源,否则,职工本人可以到第三方企业通过兼职的方式,通过时间获取另外的劳动报酬。

对于互联网、金融、财务、法律、IT等行业的职工来说,其主要是通过知识获得劳动报酬,属于脑力劳动者;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少不在于职工付出了多少时间,而在于职工将自己的知识转化成了多少企业想要的成果或产品,或者在于效率。

因此,对于脑力劳动者超时的付出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激励,但肯定不能以加班费的方式予以衡量,而应当通过考核或奖金的方式予以考量,属于“营养品”。

所以,体力劳动的加班要“算清楚”,脑力劳动的加班要“说清楚”。

不区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一味地以工作时间长短作为是否加班的判断,以加班费作为补偿的方式对企业或职工来说是有失公允的。

不算清楚,不说清楚,强调加班文化,调侃加班故事,塑造加班氛围,强制加班义务均为“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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