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来了:合规无小事

经济下行期中银行不贷款继续攀升,贷款逾期甚至是无法收回变为不良贷款并不意外。

银行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演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变为刑事责任。

[一]【案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

孟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向浙江某银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杭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

孟某某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导致该行发放的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贷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计人民币638354.88元。

同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此前,孟某某作为傅某涉嫌贷款诈骗一案的证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工作疏忽、审查不严的事实。同年8月9日,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最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小知识: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定义】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来说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犯罪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如果行为人发放的不是贷款,则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刑法第186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三]银行客户经理违法犯罪警示录之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济下行期中银行不贷款继续攀升,贷款逾期甚至是无法收回变为不良贷款并不意外。但银行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演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变为刑事责任。

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一、信贷员未严格审查贷款农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也没有书面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的,判刑。

裁判要旨: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未严格审查贷款农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161号。

二、信贷员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违法发放贷款的判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明知他人是顶名贷款,仍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违法发放贷款本金278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三终字第6号。

三、信贷员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的,判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借款人、保证人严格审查的规定,具备审查条件而未切实履行严格审查职责,造成贷款被骗,且其工作在整个贷款审批流程中系基础环节、重要环节,其行为与本案结果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527号。

四、信贷员听从上级指示而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郑某某上诉以及郑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发放贷款是在信用社原主任段玉娥指示下实施的理由,经查,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法发放的部分贷款是在段玉娥安排、指示下实施的,为本案事实,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也予以认可。但作为信贷人员的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也确实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郑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郑某某、张某甲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刑二终字第22号。

五、信贷员未做实质性审核、应办理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判刑。

裁判要旨:上诉人姚杰作为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锦泰公司贷款业务授信、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相关资料,特别是其本应确保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真实,以及担保数额全额覆盖授信敞口额度,却篡改三杉公司担保数额,在借款人未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违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信贷审批中心批复要求,违法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974号。

六、行业及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也属于“国家规定”。

裁判要旨:关于李希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前两批贷款1.51亿元发生在现法条实施前,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的诉、辩意见。经查,李希荣明知山山酒精厂(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不具备地方储备粮资格和条件,仍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农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内部规定,发放储备粮贷款2.99亿元,该储备粮贷款到期后未能得到及时清偿。后虽违规转为项目贷款,但已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刑终字第840号。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人不得不知道的!

一、引言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银行从业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但该罪名往往不为银行从业人员所重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在http://openlaw.cn/设定关键词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类型为“刑事”两个检索条件,共查出2033条结果。其中,显示审判年份为2014年有445起、2015年有586起、2016年有678起、2017年有98起(截止检索时间为2017年6月3日,但笔者认为下半年该类型案件数量剧增的可能性较大,估计2017年的案件数量不会低于2016年的)。当然,检索结果并不精确,但亦可窥见一斑。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引起银行从业人员足够的重视。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罪名规定及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二)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常见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四、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其他相关内容

(一)何种行为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贷款的发放,即使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二)何种情形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中关系人应如何认定?

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关系人。

(四)关于本罪如何量刑?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银行每次贷款给借款人均需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相关贷款材料均应进行实质审查,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刚入职员工,在业务操作方面,需要在老员工指导,应当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熟悉贷款流程及审查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等。以下五点具体建议:

(一)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落实关键财产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前应严格按照银行内部流程,审慎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尤其是对于借款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应查询核实,对于担保人的资质及其提供的各类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应逐一调查核实。

(二)按照流程严格审查,合法合规发放贷款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理由之一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审查不严”,因此,在贷款审批环节对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审查;在放款和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谨慎核实债务人身份,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三)执行贷后管理制度,持续跟踪及时催收

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保全等法律措施。

(四)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突破法律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关系人(即我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五)掌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被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是在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出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审查不严甚至严重违规,客观上配合了犯罪分子的骗贷行为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发放流程中的各项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坚决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或拉拢腐蚀后参与到刑事犯罪活动中。

综上,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就如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时刻警惕,以免违法犯罪,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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