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作品】武大之死新读

来源:律事通

武松的前期取证工作

(一)初闻噩耗时的问话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偷骨殖何九叔送丧,供人头武二郎设祭”讲述武松公干归来,见兄长殁亡,一时之间惊呆,但也不失冷静。他见潘金莲哭哭啼啼下楼,劈头就问:“嫂嫂且住,休哭!我哥哥几时死了?得甚么症候?吃谁的药?”

至亲离世,我们从这句话中却看不到丝毫的悲恸,倒像是厉声质问,且质问的内容环环相扣,直指武大郎的死因。武松对潘金莲是心存疑虑的,又听潘氏答

曰武大系心疼病发作而死,疑心更甚。

他说到:“我的哥哥从来不曾有这般病,如何心疼便死了?”

王婆帮忙回应:“都头却怎地这般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暂时祸福’。谁保得长没事?”

武松又问:“如今埋在那里?”

听闻已被烧化,再问:“哥哥死得几日了”

得到答复后,武松“沉吟了半晌”,而后回到县衙,做了些许准备:换了身素净衣服,叫人打了条麻带子,还藏了一把解腕刀。武松又买些祭奠用品,回到家中,“把酒浇奠了,烧化冥用纸钱,便放声大哭,哭得那两边邻居,无不凄惶”。武松绝非不悲伤,只到此时才将心中积蓄已久的悲恸一泻而出,但足以见其对情绪的控制力远非常人所及。

书中写到武大魂魄报信武松,使得武松更坚定了自己的判断:哥哥之死必有蹊跷。次日武松再次向潘金莲问到:

“我哥哥端的甚么病死了?”

“却赎谁的药吃?”

“却是谁买棺材?

“谁来杠抬出去?”

我们看这几个问题,与武松初闻武大死讯时所问的问题存在重复:一是死因,二是所吃的药,至于买棺材、杠抬人乃是对之前埋葬问题的细化。潘金莲的回答仍然是滴水不漏:死因是心疼病,所吃的药有药贴(应是购药发票之类的凭证)为据,王婆买的棺材,何九叔杠抬。从潘金莲的角度看,从这一系列答案中武松是得不到任何线索的(武大尸体已经火化,死因无从查证;药贴确实是治心疼病的;王婆本人系参与谋害武大者,乃是共犯;何九叔已被西门庆收买)。

武松对潘金莲的问话,应该算是非正式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从现代刑事诉讼角度看,此时武大之死一案尚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应将潘金莲列为“犯罪嫌疑人”,本文为行文方便,故作“非正式犯罪嫌疑人”一词)。细看武松的问题以及其表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❶.讯问时的冷静。武松在本案中其实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他本是清河县人,而案发地在阳谷县,武松本人的社会关系并不在清河,也就无从去从外围搜集证据和破案线索。所能了解案件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嫂嫂潘金莲,但潘恰又是本案的凶手之一。这样看来,武松是没了办法。难能可贵的是,武松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保持了近乎冷酷的冷静,他并未轻信潘金莲、王婆等人的一面之词,而是努力与自己掌握的信息(如武大从未有过心疼病,怎会突然患上这病而且致死;潘金莲的品行等)进行比对,并且尝试着去从仅有的这几个有限途径中去获取自己想要得到的信息。与此同时,武松在第二次问话时,就注意不再发表自己的评论(第一次在听说武大系发作心疼病致死后,曾表示出了怀疑),避免打草惊蛇。

❷.仔细寻找回答中的漏洞,伺机寻找线索。武松的这一系列讯问中体现的思路时至今日我们仍在使用,其中包含的前提是:谎话说一千遍还是谎话,总会漏出马脚。尤其是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是嫌疑人最有可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这些就是最容易突破的地方。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作为反侦察能力较强或者事先做好了准备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这一点可能无法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思考,如果谎言编造得太真实,太像真实的,其真实性或许恰恰值得怀疑)武松在第二次讯问时其实内容与初闻武大死讯时的发文颇多重复,其实也是在借机验证潘金莲之前所作回答的真实性。但是本案中,潘金莲等人对此早已做了精心准备,怎可能在言语上留出明显破绽!无奈之下,武松只好选择了精细化提问,他需要尽可能多的获得有关武大之死的信息,从中去寻找突破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对口供的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仅有口供,哪怕嫌疑人、被告人一直供称自己犯罪,也不能对其定罪处罚。但不可否认,自古刑事诉讼中“口供至上”、“唯口供论”至今仍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影响颇深,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等司法毒瘤的思想根源之一。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诚然,口供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势,信息量大,直接指向案件事实,如果属实,那么其证明力是很强的,但“真实性”恰好就是口供的一大软肋,口供、自白极易伪造,稳定性较差。虽然现今我们大多以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其固定,但是不能就此否定上述缺点的存在。对待口供的科学态度,更应该是将其看作是一组线索,或者说是对其他在案证据的解释和说明。对于口供地位的认识,我们的观念的确需要进一步改变。

(二)找寻并询问证人

听完潘金莲对这几个问题的回答后,武松称去单位点卯,便径直找到何九叔。武松找到何九叔后,说要与何九叔说话,便一起来到一间酒店。坐定后,武松的行为颇令人玩味:“量酒人一面筛酒,武松更不开口,且只顾吃酒”。

武松一言不发,何九叔心中犯了嘀咕,“倒捏两把汗,却把些话来撩他”,武松“也不开言,并不把话提起”。喝了数杯酒后,武松将尖刀飕的拔出,插在桌上。

众人都是一惊,武松问到何九叔:“小子粗疏,还晓得‘冤各有头,债各有主’!你休惊怕,只要实说!——对我一一说知哥哥死的缘故,便不干涉你!我若伤了你,不是好汉!倘若有半句儿差,我这口刀立定教你身上添三四百个透明的窟笼!闲言不道,你只直说我哥哥死的尸首是怎地模样!”

武松对何九叔的问话,属于对证人的询问。总结武松在询问何九叔时的特点:

❶.从一开始就在气势上压倒对方,让对方喘不过气来,心理上立刻处于劣势。武松在向何九叔问话时,充分利用肢体动作、语言,一开始就在心理上占尽了优势(当然,这里有武松打虎后威名远播之故):主动邀请何九叔吃酒,但在同一张桌上坐定后,自己却一言不发,等着何九叔自己先耐不住性子,然后耐心等待时机, 一俟何九叔有些着急,单刀直入,抛出问题,不容其有延缓时间。

❷.伴有言语、武力威胁,武松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一是何九叔本人是个极为精细之人,社会经验极其丰富;二是武松怀疑何九叔与潘金莲、王婆等人有过串通,若不施以手段,怕何九叔不会对自己说实话。

对郓哥之询问

武松问罢何九叔,得知郓哥知晓案件内情,便拉了何九叔去找郓哥。见到郓哥时,武松一改之前询问何九叔时的凶神恶煞,换了一副面孔:武松收了刀,藏了骨头银子,算还酒钱,便同何九叔望郓哥家里来。却好走到他门前,只见那小猴子挽着个柳笼栲栳在手里,籴米归来。何九叔叫道:“郓哥,你认得这位都头麽?”郓哥道:“解大虫来时,我便认得了!你两个寻我做甚麽?”

郓哥那小厮也瞧了八分,便说道:“只是一件:我的老爹六十岁没人养赡,我却难相伴你们吃官司耍。”武松道:“好兄弟。”便去身边取五两来银子。“你把去与老爹做盘缠,跟我来说话。”郓哥自心里想道:“这五两银子如何不盘缠得三五个月?便陪待他吃官司也不妨!”将银子和米把与老儿,便跟了二人出巷口一个饭店楼上来。在听郓哥详细说完了事情原委,武松又问道:“你这话是实了?你却不要说谎。”郓哥回答道:“便到官府,我也只是这般说!”武松说道:“说得是,兄弟。”随即三人离开,武松对郓哥的询问到此结束。

总结武松对郓哥的询问,我们可以看出:

❶.态度极其温和,整个过程没有任何暴力威胁性的语言或行为,甚至于还彬彬有礼,很平易近人。称呼上热情(称“郓哥”为“兄弟”),面对郓哥的要求毫不推辞,一概应允。

❷.对郓哥进行了经济上的帮助。在知晓郓哥老爹需要赡养时,给了郓哥银子,后又向郓哥许诺事毕再给银子做生意本钱。

除去这两名证人的证言,武松还握有三样物证:一是何九叔处提供的武大焦骨头两块,二是西门庆让何九叔帮忙掩盖武大死因,从而送给何九叔的十两纹银,三是何九叔提供的一份工作记录,记载了去入殓武大尸首的时间等信息。

武松做完上述取证工作后,遂带上何九叔、郓哥以及相关物证来到县衙告状。书中写的清楚: 知县见了,问道:“都头告甚麽?”武松告说:“小人亲兄武大被西门庆与嫂通奸,下毒药谋杀性命。这两个便是证见。要相公做主则个。”

这里可以看出武松的诉讼请求:哥哥被人谋害,凶手是嫂子与西门庆,请县令惩处。严格来说,此时武大身死一案尚未进入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此时武松的告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请求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亦即报案。由于县衙中官吏与西门庆有勾结,因此知县说到:“武松,你也是个本县都头,不省得法度?自古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你那哥哥的尸首又没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如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公事,莫非忒偏向麽?你不可造次。须要自己寻思,当行即行。”

抛开案外因素(收受贿赂、与西门庆有勾结等)不谈,知县认为仅凭何九叔、郓哥的言辞证据不足以证实武大之死系西门庆与潘金莲勾结所为,武松又亮出了物证:武松怀里去取出两块酥黑骨头,十两银子,一张纸,告道:“覆告相公:这个须不是小人捏合出来的。”知县看了道:“你且起来,待我从长商议。可行时便与你拿问。”何九叔、郓哥都被武松留在房里。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官吏银两。

武松在亮出物证后,情况似乎有了转机。这里隐含了证据科学和刑事诉讼中的一条重要原理:物证通常情况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言词证据则经常出现变化,也更容易伪造,二者相较,物证具有更强的客观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对于调查取证及证据的审查判断明确指出要坚持科学认证,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我们把这里的“口供”可以作适当的扩大理解,即言词类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判断绝不可完全仅仅依赖此类证据。武松在提供了物证后,果然知县没了说辞。

次日早晨,武松在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谁想这官人贪图贿赂,回出骨殖并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後之言,岂能全信?’不可一时造次。”狱吏便道:“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

武松欲请国家机器介入武大身死一案的希望告破,只好去寻求私力救济,那便是暴力寻仇,这便发生了杀嫂祭兄、斗杀西门庆等一系列快意恩仇的故事。

现在我们从现代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武松前期所搜集的证据的证明力、证实内容等情况,亦即这些证据达到了怎样的一个程度。

(一)先来看两名证人的证言。

何九叔的证言能够证实的内容为:一,武大系中毒身死,因为何九叔亲眼见到了武大尸首的样子,有中毒的迹象;二,西门庆付给了自己十两银子,并要自己对武大尸首的相关情况予以隐瞒;三,身上所带的骨头及纸张的来源。

郓哥的证言能够证实:

❶.潘金莲与西门庆之间存在奸情,因为自己亲自与武大一起去捉奸,武大捉奸时被西门庆一脚踢倒;

❷.王婆与本案亦有关联。把上述二人的证言内容总结起来,即潘金莲与西门庆有奸情,两人具有杀人动机;西门庆不想让武大的死因等信息泄露出去;武大郎有中毒身死的迹象。

我们细细来看,上述所有证据没有一条是能够直接证明武大郎系被潘金莲与西门庆合谋毒杀的。尽管现有证据表面,二人的嫌疑很大,但并不能直接证明二人实施了毒杀武大的行为。

此外,我们从现代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武松在询问何九叔和郓哥时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会直接导致二人的证言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据能力。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七十四条对于审查证人证言的要求,要求审查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武松在询问何九叔过程中确有威胁言行;对郓哥的询问存在施以金钱利诱的情形。因此,先不论何九叔和郓哥提供的证言从内容上无法直接证明武大之死系由潘金莲、西门庆所为,从中立裁判者的角度来审视,因为二人在作证时受到了武松的威逼利诱,其内容真实性也值得推敲。

(二)物证方面。

本案中的物证有三样:一是两块烧焦的骨头,二是十两纹银,三是何九叔提供的一张记录凭据。从现代刑事诉讼的角度看,这三样物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首先来看两块焦骨。这两块焦骨是非常重要的物证,能够直接证实武大的死因。但当面对这两块骨头时,人们首要的疑问是:如何能确定这就是死者武大身上的骨头?放到现代,可以从中提取生物信息进行身份确定,但在当时就有可能成为死无对证。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关键物证的来源及保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现在来看本案中的两块骨头,根据书中描述系何九叔在火化武大时捡拾的,后“放在澈骨池内浸一下,骨头变得酥黑”。两块骨头系何九叔从武大的火化现场捡拾而得,后来又经过了处理(在澈骨池浸泡),也就是并非原始证据。可能这里的浸泡是何九叔用来验尸的一种技术手段,但是对于这样关键性的物证,万不可由鉴定人员私自作这样处理。按照现代刑事诉讼的规定,何九叔还须叫上一位工作人员,对于提取骨头的过程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用以证实物证的来源;对于该两块骨头的鉴定结果,需要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用以说明采取何种方法对骨头进行处理,得出了什么结论。

第二就是十两纹银。本案中十两纹银属于间接证据,依照何九叔所言,这是西门庆送给自己,让自己在验尸时帮忙遮盖一些事由,如果属实至少证实西门庆有重大嫌疑。但这仅是何九叔的说法,如果西门庆在与何九叔对质时对此矢口否认,那么这就成为了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对一”情形,即双方各执一词,内容完全相左,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其中一方的观点。白银本身是货币,流通性强,属于种类物,不具有特殊性,谁都可以持有,无法确定这就一定是西门庆给何九叔的。

综上,我们其实可以看出,从最终定罪量刑的角度看,武松所掌握的证据存在不少瑕疵,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有些证据甚至属于非法证据,在法律上应予排除,远未达到现代刑事诉讼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就武松所掌握的证据来看,是否到达了立案标准呢?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是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笔者认为,从本案现有情况看,是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下一步侦查。武松现掌握的证据至少可以证明武大之死是存有蹊跷的,而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线索,完全有可能是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予受理。

此外,武松状告潘金莲、西门庆毒害武大一案中,有一点意识是非常值得现代我国的刑事诉讼所提倡的,那就是武松将两名证人直接带到了公堂上,要求直接对质,这是很明显的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令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对于“证人证言”的态度,“证人出庭作证难”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武松能够做到让两位证人随他一道来到公堂直接对质,主要在于他能让两位证人放心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他能够提供此类保障(武艺超群,天生神力,加上打虎后的威名)。同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机关必须起到武松的私力所起到的作用,对证人的出庭作证提供一系列制度上的保障,并且落到实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这是可喜的进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更重要的是真正将纸面上的法律落到实处。

结语

以现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条件,武大身死一案应该不难破解,但置于当时之科技水平条件下,可能会有些难度。我们可以看到,完善的证据制度之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人们对刑事案件需要哪些证据,证据需要什么样的形式,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在认识上是不可能统一的,更何况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证据,只有用制度条文将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规定出来,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去搜集证据进而取得的证明结果,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人类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法律上的真实与事实上的真实之间的鸿沟我们永远都无法越过,但通过证据制度的帮助,至少能够帮助我们离事实的真相近一点、再近一点,实现我们所能达到的最高的认识水平。辛普森杀妻一案中主审法官的那句话依旧振聋发聩:“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杀妻,但是法律没有看到。”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深深纠结于内心朴素的正义感与现实的薄弱证据之间产生的巨大冲突,但我们必须承认,武大之死的真相千百年后的读者们都看到了,当时的法律可能真就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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