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代自治区政府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6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征求意见稿)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大力发展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坚持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格局;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确保婴幼儿安全健康,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2.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建立多元、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4.婴幼儿照护包括家庭照护和机构照护。


机构照护包括托育服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托班、家庭科学育儿项目点、开展托育服务的早教机构、社区托育点、单位托育点。


加强婴幼儿照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制定设置婴幼儿照护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规范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5.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业楼宇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6.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7.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8.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要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要求,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托育机构可根据2-3岁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服务。


9.引导和支持托育服务市场发展。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发展。


10.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应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


11.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四)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2.通过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照护服务场所和配套安全措施。通过提供公租房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家庭式托育点,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


13.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托幼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允许的农村和牧区,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集中居住点的综合服务设施。


14.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通过返聘卫生健康、教育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15.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16.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


17.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8.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9.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二)加强用地保障


20.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


21.


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


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建立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队伍建设。


(四)加强信息支撑


22.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支持。


23.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24.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细化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工作。盟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


25.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示范引领


26.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蒙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