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文章非常多,本文仅从律师视角,对司法解释四颁布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发表一点看法。
一、对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
公司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决议从形式到内容,从实体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公司股东的重大权益。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决议效力确认、可撤销的变化,增加了决议效力的类型及原告范围。
鉴于决议效力类型细化为有效、无效、不存在及未形成有效决议等形态,原告主体范围也相应扩大,这意味着公司决议纠纷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
股东提起公司决议诉讼,首先应当就确认公司决议效力或撤销公司决议之间进行选择,其次要仔细预判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决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从公司角度而言,应当对公司过去的决议进行梳理,发现其不合规的风险点,在股东关系尚未恶化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潜在纠纷。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事后同意决议的情形,公司要充分利用该项规定,固化股东同意的证据。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应当有董秘和律师全程把关。对于股东及董事人数较少、运作不规范的公司,可以邀请律师介入把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了行为保全,赋予异议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申请禁止实施公司决议的权利,该规定直接影响到公司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影响股权并购方式。
二、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影响
1.股东知情权是公司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公司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判断公司的真实资产情况,请求公司分红,在对股权作出合理的市场估值。
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了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应注意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是否存在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对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查阅复制;第十六条规定了查阅权利,没有规定复制的权利。对于成立时间较长、文件较多的公司,股东往往很难判断哪些内容有实际意义或者需要重点关注。为合理保护自身权益,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查阅、复制,往往能看出更多真知灼见,发现更多问题。
2.司法解释(四)关于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正当目的问题,作出了认定标准。在涉及众多小股东或者隐名股东的情况,由谁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正当目的的认定,有很大影响。
3.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了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当牢记该项权利。
从公司角度来说,应当加强公司文件材料的档案管理,避免出现无法查询的情况,防止小股东因为公司文件无法查询,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影响
利润分配是公司自治的事项,司法解释(四)通过十九、二十、二十一三个条文进行了规定。对于股东而言,应特别注意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文件资料,特别是关于公司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果没有决议,则要证明其他股东滥用权力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
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优先购买权核心问题是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行使条件要注意同等条件的界定,包括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及期限;行使程序重点以书面通知为准。
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这一点对并购业务影响很大。
收购方要让目标公司被收购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果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注意起草一份严谨的书面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收购方风险较大,如果小股东根据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起诉确认并购合同无效,即便最终判决不一定支持小股东,但进入诉讼程序,对并购业务的实施影响甚大。
五、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影响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公司不提起诉讼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诉讼利益归属公司。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结合考虑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要求的前置程序及股东起诉资格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因为此类纠纷,被告的答辩要点比较多,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
综上,鉴于公司司法解释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面对公司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看是否存在与公司法特别是司法解释(四)不符的风险点,在此基础上,重新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设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对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合同条款、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