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绳记事的历史

先秦古籍中对结绳记事多有记载,如《庄子·胠箧》中便说:“民结绳而用之”。结绳并非是很简单的在绳上打个结,而是要在绳上组成不同大小或形状的结来代表不同的含义。东汉郑玄在《周易注·系辞下传》中提到结绳记事的方法:“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这种解释并不全面,古人在绳结的形状或花式上应该也会动脑筋。根据在中央民族大学收藏的一副台湾高山族的结绳,可作为我们想象的根据。

除了结绳,还有刻木记事,据传是伏羲所发明,孔安国在《尚书序》称:伏羲氏“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即用利器在木头或竹片,骨头上刻划简单的符号,以取代原来结绳记事的方法。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增强后人对已经发生事实的记忆,或者在产生争议时有所依据。直到宋代,南方的少数民族还有刻木记事的习惯。

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中的《蛮俗门》中记载到:作者在静江府灵川县(今广西灵川县)当官时,有瑶人手持木契来告状。木契有一大刻痕,其下有数十道小刻痕,又刻有一箭头,上有火烧痕迹,并钻了十数个小孔,穿稻草打结。周去非不懂,经人解释才明白,大小刻痕代表仇人及其部属,箭头表示仇人用箭,火烧表示十万火急,十数个小孔并穿稻草表示希望仇人赔偿十多头牛。

文字产生以前,这种方法记录的内容肯定是比较简略的,而且很可能产生诸多歧义。下一代对符号的解读也许并非是记录者的原意,从而导致对历史的歪曲,绳结、木头的腐朽更可能造成一段历史的消失,但相比而言要比口耳相传的阶段已经进步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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