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采访的一件“打黑”大案

  今年以来,“打黑”算是热度很高的关键词,我想起了曾经采访过的一件“打黑”大案,当然这件个案并不能说明其他“打黑”案件和其类似,也无意否定现在各地“打黑”,只想讲一个故事,或许能提供某种思维的角度。
   大约是七年前的初秋,我还在某中央媒体做记者。某全国人大代表辗转找到我,这代表是辽宁丹东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是全国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其主要成绩是安置帮教工作做得好。-----所谓“安置帮教”,就是帮助那些“两劳释放人员”(劳改、劳教)就业,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因为我以前在主管安置帮教的某国家部委当过几年小吏,认识了这位老太太。此人找到我,乃是为当地一位姓程的老板鸣冤,程老板被当地政法系统打成了“黑社会”。
   全国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身份给自己办私事,谋私利,也不算什么出奇,开始我也没太在意,毕竟这只是她一家之言,我答复是“看看材料再说”吧,那时候我和许多人一样,认为民营企业家有黑道背景也很正常。不久,一审判决了,程某家属在北京找了位大律师,判决结果还不错,丹东中院一审判决程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而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迫交易罪”判了20年。-----原来传出的风声是要判死刑的。这下,我觉得这个案子可能有意思,因为在老太太此前寄给我的材料显示,一审开庭前,丹东公安部门是将此案作为侦破“建国以来当地最大的一起打黑案”渲染的,连续几个月当地的电视台、电台、报纸密集报道此案侦破“惊心动魄”的过程,欢呼“打黑”的伟大胜利,而且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为此当地警方受到公安部嘉奖。-----凭我的经验,事情到这个地步,若有一分“黑社会”的性质,也决不可能草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一定背后大有文章。
   于是,我和另一位记者去了丹东采访,那是我第一次去辽宁,采访过程惊心动魄,处处遭遇盯梢、恐吓、莫名的骚扰,而我采访到的资料显示,如此将一个人以“黑社会”治罪,真是太可怕的。据了解,根本原因是这位程老板开矿和当地某重要官员的弟弟-----同样是一个矿老板发生冲突。而当地警方和警方指控程老板“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依据有两点:
   一、纠集一帮“两劳”释放人员如何如何。-----这是媒体在“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报道中常用的语句,也是那位全国人大代表为程老板鸣冤的最重要原因,因为成就老太太“安置帮教先进”大名的,就是靠这位程老板。在老太太的推荐下,连续多年程老板的企业接纳了数十位“两劳”释放人员。这些员工中,大多数安分守己,当然也有打架斗殴者------即使没有“劳改劳教”经历的员工也不乏这类人。那位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老太太很是不平:为什么没事的时候,程老板接受两劳释放人员就业,是为政府解忧?而一旦要找他麻烦,就是“纠集两劳释放人员”?
   二、以暴力威胁相邻矿主将矿井低价转让他。-----这一条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最重要的情节,谁知道是个“乌龙球”。一审开庭,律师神通广大,排除各种阻力,总算把那个被“暴力威胁”的关键证人找到庭上当庭质证。------证人出庭这本是一个法治社会正常现象,但在中国却很奢侈。这个证人当庭推翻以前的书证。说他本钱小,这个矿经营不下去,而和程老板的矿相邻,卖给程老板,合并经营就好多了。所以他老婆建议他找程老板商量,看他能不能接手,程老板答应了,给的价钱也公道。可程老板被抓后,他被警方弄到公安局,要求他承认是程某威逼,否则扣人扣车。当时他担心怕事,就糊里糊涂地签字了,回来后他老婆骂他,说你怎么能干这样昧良心的事情呢?这回大庭广众下,他若不把这事说清楚良心不安。
   由于关键的证据被推翻,“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无法构成,只能就程老板所开的加油站曾出售掺杂质的汽油的情节,判他“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好歹让他获罪,如果无罪释放,情何以堪呀!
   我采访那位当庭推翻书证的关键证人管某时,这位管先生还十分激动,说“太黑了,这样‘打黑’太黑了!”。
   我们也和主持“打黑”的当地公安局高层人士通电话,因为我在丹东时,每次打车都问司机,知道程老板么?回答是:“知道,那是去年打掉的黑社会!”----可见宣传力度之大。我问那位警官,现在一审没有认定程某黑社会性质犯罪,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显然,程某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而警方通过地方媒体,那样密集、高调宣扬自己“打黑”成就,让广大市民认定程某就是个“黑社会”,是不是构成对程某的名誉侵权?警方是否考虑以同样的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那位警官说:这个,和警方就没关系了。警方通过媒体宣称侦破某案,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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