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该不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近日由我担任税务顾问的企业咨询:我单位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我们该不该缴纳?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知名财税专家宋泓顾问解答如下:

一、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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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点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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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让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综【2009】89号文件规定,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国土部门应将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由土地储备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代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义务。该房地产企业通过政府国土部门招拍挂取得的为出让地,因此不需再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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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划拨土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部分工业企业取得的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部门未收取该部分耕地占用税,因此应缴纳。

财税专家简介:宋泓,女,国家一级税务师,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二十多年税务培训、税收筹划、税务咨询、审计、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外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高新技术认定及双软认定和申报等丰富的工作经验,常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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