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一共五条,所以,该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实质内容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仅针对法律的适用性和时效性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思想感悟:该条对《公司法》的适用性进行了限制,即公司法不具有向后的追溯力,且向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为: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后且在公司法实施以后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以,想要通过公司法去规避或者保护权益,均需符合上述法律的适用条件。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思想感悟:该条规定是对第一条法律没有追溯性的补充,即突破公司法追溯性的前提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和纠纷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虽然规定为参照,但是是从一个侧面肯定公司法在此情形下对后的追溯性。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思想感悟:该条是对特殊期限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的规定,撤销权法律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2年,但是公司法有其特殊性,故为了维护这种特殊性,便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定。

公司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思想感悟:法律保护你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即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具备主张权利的资格,该条就对这种资格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思想感悟:该条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一条、第二条的底限条款规定,无论公司法是否具有追溯性以及突破追溯性的规定,如果案件已经进行审判阶段程序,那么第一条和第二条均没有以及不具备法律适用性。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你可能感兴趣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