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刑诉解释》:

被告人、被害人身份who;指控事实是否存在when,where,what,how,why;指控事实是否为被告人实施;

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罪过(主客观)、犯罪动机、目的;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理;

管辖、延期、回避的程序事实。

《高检规则》:不必证明:

常识性事实;

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未再审);

法律法规内容;

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

法律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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