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网络言行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

8月,有两则新闻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CNN解雇了在个人推特上发表纳粹式问候语的员工;二是朋友圈转发的“员工微信发牢骚遭解雇,公司胜诉”。

详细看了两篇新闻,前者属于新闻,后者属于“噱头”(胜诉实质原因还是因为员工旷工或其他违纪行为,微信发牢骚仅是一个原因)。

但无论是新闻还是噱头,均涉及到员工网络言行的规制,无论是境外还是境内,员工网络言行规制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世界性话题,而非中国特色话题。

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人可以没有“媳妇”,不能没有“手机”;可以没有“食物”,不能没有“WIFI”;可以没有“社交”,不能没有“朋友圈”。

因此,有必要探讨员工网络言行的边界,也有必要探讨企业管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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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始末:

▼据俄罗斯卫星网8月11日报道,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解雇在个人推特上发表纳粹式问候语的评论员杰弗里·洛德。

▼报道称,持保守观点的洛德在个人推特上向自由派网站“美国媒体事务”(Media Matters for America)负责人致以纳粹式问候。

▼CNN发布声明称:“纳粹式问候无法得到谅解,杰弗里·洛德已被我频道解雇。”

▼洛德本人称,自己的留言被错误理解了。他表示,自己是在嘲讽纳粹,而不是在效仿纳粹。

借上述新闻与噱头,本期推文探讨如下话题:

▼员工网络言行归公司管,还是公安管

▼员工网络言行看影响,还是看行为

▼员工网络言行看身份,还是看名号

▼员工网络言行管理看公司信息,还是看社会信息

▼员工网络言行管理看真实信息,还是看虚假信息

▼员工网络言行管理“能否管”与“有权管”系两回事

员工网络言行归公司管,还是公安管

员工的网络言行,原来是畅所欲言,恣意妄为,属于“失控”状态。

笔者经历过的案件中,有国企员工博客实名制“骂领导”的,有外企员工离职后天涯“揭露公司内幕”的,有民企员工离职后实名“揭原东家短的”。一度出现江湖恩怨网上“胡搞”的现象,无任何道德底线,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后,很多人“消停”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公司领导的或诽谤公司的,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公司多给“钱”的,达到一定程度直接归公安管,不用公司管,公司仅需要“打110”即可。

所以,并非员工所有网络言行公司都有权利管,公司不能操“公安”的心。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网络“泄愤”要“谨慎”,稍不注意,就不是“江湖恩怨”了,而会在“梦中被人带走”,彻底“进去”。

那么“公司管”还是“公安管”的分界线在哪呢?

内容上看是否与公司以及公司任何员工有关,无关的归公安;

目的上看是否仅仅揭露事实,还是有私利或报复目的,有目的的归公安;

影响上看浏览量、转载量是否达到量刑标准,达到且构成犯罪的归公安;

员工网络言行看影响,还是看行为

归公司管的员工网络言行,在公司管的过程中,是看“影响”还是看“行为”,需要探讨;影响指员工的网络言行对公司或者对公司其他员工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不利影响;行为指员工在网络上作出了某种行为。

例如几个同事通过微信群或QQ群抱怨公司不给加班费,不发年终奖,抱怨某个领导管理不公,结果内部“叛徒”截屏发给领导。

公司是否有权处罚?我想肯定是不可以的。

因为,这属于正常的“吐槽”,没有诋毁,没有扭曲,没有不利影响。

但如果几个同事在微信群或QQ群,互相聊本部门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薪资标准、与公司保密制度冲突的,违反了公司禁止性行为要求,则可以处罚。

所以,若员工网络言行属于公司禁止的行为,则不看影响,可以进行处罚管理;但如果是不属于公司禁止的行为,则需要看影响,造成不利影响,才能纳入处罚管理范畴。

▌员工网络言行看身份,还是看名号

员工发布网络言行需要在网络上弄一个名号,以该名号对外发布各种言论或信息。在不涉及到公司的任何信息,而是员工对事件、热点、新闻等的个人观点或认识。

这些观点或认识也不涉及到法律意义上的是非,那么公司可否进行管控?

在今天互联网,人人都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微博或QQ群或朋友圈形成“自媒体”,人人都有权利在合法的框架下在网络上发表任何言行。

但是,任何人除非获得公司的授权,无权利用“公司员工”的身份作为名号,因为公司员工的身份有个人与公司的双重属性。

就像白岩松作为个人可以谈任何时政、热点问题,在微信、博客等网络传媒上。但是,白岩松不能用中央电视台白岩松的名义在网上谈任何观点,除非经中央电视台授权。

实践中,例如腾讯员工谈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华为员工谈小米手机的缺陷问题;海尔总监谈海尔扁平化人力资源管理;阿里员工网上直播开微课等,都贴有公司标签的身份,在网上发表言论或直播的比比皆是,这其实是公司管理的缺位,任何在职或离职员工均无权使用,除非经公司授权。

所以,员工有权在网上发表言论,并对自己的网络言行承担法律责任,但员工无权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发表任何言论。

员工网络言行管理看公司信息,还是看社会信息

公司对员工网络言行管理,应当有边界,公司无权对员工任何网络言行均进行干涉,例如无权干涉员工网络言行的“三观”问题,也无权干涉员工网络言行的“哗众取宠”行为。

因此司管理边界应当以网络言行是否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或公司员工的信息,无权干涉员工以自己名义对社会信息的看法与评价。

员工没有权利在网上透露公司任何未经公开的信息或不允许在网上散布的信息,同时也没有权利在网上揭露或散布通过公司知晓的任何其他员工的个人信息。

例如,员工没有权利在网上发布,哪个明星的老公在公司上班,叫什么名字,在什么部门。

员工没有权利未经允许在网上晒公司在什么地方搞“团建”。公司可以规定,任何公司类的信息非经许可,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通过网络传播。

因此,员工网络言行的管理应当以“公司信息”的管控为基准,未经允许,不能在网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披露。

员工网络言行管理看真实信息,还是虚假信息

员工网络言行涉及到公司真实的信息,通过网络在公司内部散播,或者通过网络在其他社交平台上散播,公司是否有权进行处罚,如果是编撰或造谣的,可否进行处罚?

我的观点是,涉及到公司任何信息只要是造谣的,均可以进行处罚,无论是公司内部扩散还是其他社交平台上扩散。

但是涉及到公司信息是真实的,在公司内部扩散的,则无权处罚。

因为这是职工正常的反映渠道或知情权,例如在公司微信群或其他交流渠道扩散的或邮件群发的,无论对公司有利还是不利,只要是真实信息,公司就无权处罚(属于员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的除外)。

但员工在公司外部扩散,则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处罚,所谓的“家丑不能外扬”。

类似于公司普通职工均没有机会休年假,在公司范围内吐槽属于员工的权利,在公司范围之外吐槽就属于不顾及公司的颜面。

员工网络言行管理“能否管”与“有权管”系两回事

在上述中可以看出,员工网络言行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需要且有必要纳入到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但是否可以管与有权管是两回事。

可以管是指从公司的管理权限上来说,可以进行规范与限制;有权管是指员工出现了上述有权管的情形,公司可以对员工直接进行处罚,例如警告、经济处罚、解雇等。

有权管的前提是必须将员工网络言行的管理上升为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没有制度规范或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网络上的言行除了公安可以管,公司无权管,无论公司认为影响多大、多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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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网络言行五项基本原则总结

1、以合法性作为公安与公司管理的界限;

2、以影响或行为的区分为管理基础;

3、以公司内部信息为管理范畴;

4、以公司身份禁用为管理禁区;

5、以规定或约定为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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