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诞生之人寿保险(三)

人寿保险的出现晚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的萌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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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的欧洲已经比较流行奴隶贩卖活动,许多奴隶是殖民主义者海上贩运而来的。奴隶被视为商品,许多奴隶贩子为保障运输过程中不会因为奴隶的病、亡而发生商品价值上的损失,于是纷纷为自己的货物——被贩运的奴隶投保海上保险,这就产生了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标的物的保险,这种保险针对的是人身危险,与以往的对物的保险有所不同。

由于海上航行中的人们都面临着海难、海盗抢掠、传染病等各种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的危险,因此产生了对奴隶的保险后不久,就出现了对船长、船员也实行人身保险。到16世纪,开始了对旅客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的发展

有一种说法认为,人寿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实际上,这些制度并非直接引致人寿保险的产生,而是一种间接影响。

基尔特制度是由职业相同者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组成团体的制度,在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中是一种专门以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作为提供金钱救济重心的制度,13世纪、14世纪,乃至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

公典制度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其目的是对抗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对一般工人、商人和平民提供低利率贷款。在这里存款,最初一定时期内不计利息,经一定期间后,存款者可以取得数倍于存款金额的资金。流行于15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16世纪、17世纪在英国尤其是荷兰最为盛行。

年金制度为法国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 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其实是一种类似于养老年金的保险制度。它规定在一定时期以后开始每年付息,对年龄组越高的给付越多。当认购人死亡后其利息在该组的生存者中间平均分配,直至该组认购人全部死亡为止。尽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佟蒂法”毕竟引起人们对人寿保险的关注和生命统计研究的重视,佟蒂本人在保险史上因之而闻名。

该制度虽然与人寿保险不同,但资本和人寿保险可互相结合的观念,以及利息计算与寿命等问题,对人寿保险思想的发展和人身保险技术的提高有着深远的影响。

人身保险计算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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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蒙·哈雷

1693年,英国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彗星的发现者埃德蒙·哈雷以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的市民从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精确标示了每个年龄人的死亡率,并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费率,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因此,生命表的制定,在人寿保险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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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生命表

关于生命和生命年金理论的研究为寿险精算技术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这使得保险技术日益精确,保险经营不断科学化,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在几代人努力之下逐渐形成。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以上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写的《我的保险我做主》,此文章仅用于保险知识普及,不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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