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案:如果正义需要受害者举起屠刀用杀戮来实现,这才是社会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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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也让别人活着。”这是来自《肖申克的救赎》。

在上下五千年的中国,我想孝顺和保护母亲,是作为子女的一种最为基本的美德;而我们每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生命得到保障”算不算?

昨晚朋友给我发来一连接,那是来自《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全文只有短短的三千字,用几分钟就阅读完了,可之后我有种坠入深渊的感觉。

(一)事件前后经过

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发于去年4月,因暴力催债引起。

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如此高的利息,显然已超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是典型的高利贷。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这时,放高利贷的吴学占找来了一帮“暴力催债人”,这帮人催债所用的手段,恐怕放在现在的电影里,都会被剪掉: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面对如此的暴行,苏银霞和她的儿子第一时间想到的,还是法律和警察: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虐待和侮辱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不允许出门——这显然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非法拘禁”。然后,是无止境的、令人无法忍受的侮辱:

杜志浩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杜志浩脱下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母亲苏银霞的嘴上,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部;

儿子于欢不忍母亲受辱,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掌掴;

然后,“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到底是什么样的“极端手段侮辱”?这篇报道很克制地,并没有进行详细阐述,你可以想象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极端手段侮辱。

网络上,目前对于南周这篇报道中所描写的这一细节有所争议,有“知情人士”表示,所谓的极端手段是指“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其嘴里塞”——如果这一细节属实的,这恐怕已经属于强奸了!

不过,在法院一审的判决书上,并没有看到如上细节。但在于欢和多名当事人(包括催债者)的供述中,都可以明确看到:的确有侮辱,的确有动手殴打,杜志浩也的确脱了裤子,对着苏银霞,这一过程当着儿子于欢的面——这已经是确凿无疑的猥亵妇女了!

一名男人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自己的母亲,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警察前后只待了4分钟随即离开。

显然,警察的离开,熄灭了儿子于欢心中的最后一点获救希望——毕竟,就在昨天,就在暴徒们将母亲按倒在拉满屎的马桶的情况下,警察也是了解情况就离开了。我想说的是,无论案发那天,警察是否真的撂下一句话就离开——至少,于欢所看到的,的确是警察推门进来了,然而,庇护并没有随之降临,他们又全部离开了,至少是全部离开那间拘禁他和母亲的“囚笼”了。

“绝境”中的于欢选择了反抗,显然,他想趁着警察尚未离开时,带着母亲逃离这人间地狱。最终,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最终,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

(二)

今天早上我另外一个朋友六阵风又急急忙忙的给我发来几个字:”热议,南方刺死辱母案,小伙子更新太慢啊。“紧接着,他也发来一个链接给我。

我笑着说到:“昨晚就看过了,昨晚就应该写,没网。”

他说:“借口,网吧通宵啊。”

是啊,有些事情不能拖,而有些话更要说出来。

蹭蹭蹭,我此时坐在网吧的电脑前,过去了三个小时,烟也抽了半包。

(三)

“如果当时那个22岁的年轻人于欢是你,你会怎么选择?”

这是我看过这篇报道之后发出的第一个自问。而我的无意识告诉我的是:我也会举起那把屠刀,用杀戮来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

士可杀不可辱,这句话用在当时的情形一点也不为过。

我们不止一次看见过这样的事例:一个母亲在某种情况下发挥人类巨大潜能,救下自己的孩子。

是啊,我们作为孩子的何尝不也一样呢!那个二十二岁的年轻人于欢,在面对求助无望的时候,我能感受到他坠入深渊的情绪。面对那种情况下,他早已无限接近疯狂了,当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断裂的时候,作为人这个动物来说,这只算本能反应!

我们这个社会,总会有人反过来冷静理智地评论道:哎呀,不能拼命啊,还是要理智!

去、尼、马、拉、个、逼!

未来,难道要我们这样告诫自己的孩子?

儿子,如果有一天妈妈受辱,你就闭眼权当什么都没发生?

(四)

2015年一部日本动漫《乱步奇谭》里一个“二十面相”的案子,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如果正义需要受害者举起屠刀用杀戮来实现,这才是法律最大的悲哀。”

“于欢案”何尝不也是我们当下社会某个角落的悲哀呢?

我想一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莫过于生命得到保障。如果不能,记住这么一句话“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来自马雅可夫斯基。

先前我并不理解他的这句话,不理解为什么一个诗人会有如此的负面情绪,我想“于欢案”给了所有人答案。(这个世界上犯罪的有两种人:一种是走投无路;另一种就是大奸大恶好吃懒做,真正的黑暗。)

我仍然对这个世界充满着无限的爱,因为我们都还活着,不是吗?

我见过黑暗,知道它是黑夜与魔鬼的狂欢。如果你等不到黎明,希望有那么一座灯塔,为一切夜里迷失的人,照亮前行的路。

“活着,也让别人活着。”这句话在此时此刻特别的应景,送给下一秒的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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