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就得引咎辞职?我已经看不懂这个世界了......

员工转正后

一直未能完成绩效目标

这样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理

能否按照公司与员工的协议/规定让其离职?


今日问题——正式员工绩效目标一直不合格,能否按照约定让其离职呢?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吗?

杨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杨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绩效规定。2016年8月1日应公司要求:杨某与公司签署了《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规定在三个月的观察期内,如未能达成制定的绩效目标,则杨某需自行离职。观察期到后,杨某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目标。

2016年10月30日,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回收其电脑、考勤卡等。杨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随后杨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赔偿金。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听一下专业的仲裁意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此案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公司要求杨某自行离职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解决劳动合同,杨某的劳动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公司理应支付劳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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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之中,杨某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属于不胜任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第一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第二要调岗,第三调岗后任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

对于案例中的《个人绩效改进计划》,规定了杨某不胜任工作单位可立即解决劳动合同,且不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此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构成了违法解决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仲裁失败。

那么,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理呢?


合理调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经合法有效的考评制度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亦明确,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因此,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可以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安排。

但,进行员工调岗要注意一下三点:

1. 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2. 用人单位选择的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

3. 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罚依据


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让公司与HR最头疼的应该就是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了吧,在很多时候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

那在实际工作中,作为HR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一、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必须合法有效:

1. 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要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且需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公示出来。

2. 绩效考核制度要具备一个完整的流程,从最开始的目标设定到最后相关绩效修改,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3. 明确绩效考核的法律意义,明确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工作。

二、在入职环节签订《员工岗位职责书》

三、在进行绩效工作考核的时候:

1. 绩效目标合理

2. 绩效目标可量化

3. 绩效考核时间合理

4. 收集考核期间相关素材

5. 绩效考核结果让员工签字

如果已经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了,那就可以开始着手准备进行员工培训和调岗的相关事宜啦,不过小薪要说的是,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培训的形式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调岗的时候,应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中要明确调岗的事由为不胜任工作,并让员工签收。


小薪有话说

如果经过调岗或者员工培训后,员工还无法胜任工作的话,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适用不胜任工作条款解雇员工时,企业仍需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三十天进行书面通知的,还需加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总之,不管结果肿么样,我们都应该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走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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