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968]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和连续性。这样,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从确定昨天的法律是否会成为明天的法律。“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句空话”。[969]由于过分变动和时常变化的状况会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所以这些状况与真正含义上的法律是不相符合的。然而,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970]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化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仅仅凝聚在一起的粘合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971]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无论是向后的拉力还是向前的推力,对任何法律制度的恰当运作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978]法律发展中侧重过去的力量与侧重未来的力量之间的对比,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是不尽相同的。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其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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