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说法丨由范冰冰逃税案,看税务环境新变化

作者 / 吴声 税务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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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国庆节吃瓜群众多了一个税收的热点话题:10月3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明星范冰冰涉税处罚重磅消息。早在今年6月初,有媒体资深人士举报了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一度沉寂多日,众说纷纭,甚至几乎遗忘,如今却似晴空霹雳,惊现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大逃税案的刺目闪电。针对该事件,瀛和律师机构特邀请到了任职于税务机关的公职律师吴声,从税务角度,来谈谈范冰冰案给我们带来的几点思考与启示。

一、主要看点

一是查处税额超级巨大,范冰冰连补带罚共计8.84亿元。

其中少缴和偷逃税款及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共计2.88亿元。看官说了,范爷这近3个亿税款都偷逃的是啥税?

根据媒体报道笔者分析,应该是把一份大合同拆分为若干分合同,只就一份合同入账缴了税,其他合同没有入账缴税,偷逃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现为增值税)及附加。其次她利用其无锡工作室偷逃个人所得税,其工作室应该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收入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她获得片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每次应税劳务报酬超过2万元,实行加成征收,税率为40%;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如为1人有限公司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其可能拿不出合法票据,税务局可采取查其银行流水计算其收入,作为证据。

二是只要按期缴纳了税款和罚款,就不予追究刑责。

这是因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尤其是增加了责任阻却事由。刘晓庆是2002年犯的事,偷逃税1458.3万,补缴了税且判了刑,因为当时执行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法条规定就是要连补带判的,没治了。但刘晓庆的惨痛教训并没有给影视娱乐界敲响警钟,反而呈现出一片乱象,一面是天价片酬,仁义道德,一面是千方百计地逃税避税,挑战社会诚信的底线。这不能不令人反思。

有观点认为,范冰冰偷逃税多次多笔,数额巨大,不是初犯,而是屡犯,因此不应该不追刑责,且税务机关无权不追刑责。此观点不对。按照刑法2O1条规定,范冰冰属初犯。只要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且均已入国库,就不移交司法机关,自然就不追刑责了。但如果已因偷税被判过刑罚,或第二次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且被行政处罚,则须移交司法处理。

显然范冰冰属于第一次,对此税务局的义务是不移交司法,而无义务和权力决定是否判刑。不移交司法自然就不启动刑事程序了。但从范冰本人偷税肯定是明知故意,且持续已久,但只要税务机关没有追缴,这次才查出来追之,就属首次。群众痛恨她一面道德高尚,一面却偷逃巨额税款,认为应该判刑,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这样写就得这样执行,至于不完善可以提交人代会去修改。这是后话了。

三是影视行业税收整顿全面开始,补缴税款值得期待。

范冰冰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她本人,更深远的在于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注意是自查自补税款,这是移交税务稽查的前奏,如果稽查介入性质就变了,查出偷逃税就跟冰冰一样了。赶快抓紧,2018年底前主动彻底自查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隐瞒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税务部门的做法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影视娱乐业自我革命式的查税风暴已经袭来。

君不见一些影视大腕公司嗅觉灵敏,抢先对霍尔果斯注册的空壳公司进行注销,先下手为强嘛。但注销了就安全了吗?如果成立企业就是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得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展开反避税调查。如果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将移交税务稽查。别忘了税务局有强大的金三系统呢,全国联网,数据共享,税收透明已不是神话。

那么,国内的税收洼地是怎么回事呢?

这在新疆、西藏比较典型。这是国家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权。比如,前些年新疆的霍尔果斯市出台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占40%)五年全免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时吸引了大批影视大腕不远万里奔赴霍尔果斯注册公司(文化服务业),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的60%)、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但公司是空壳的,用经济人的思维应该是为了取得发票和逃避税。

这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降低门槛,一方面税务部门也配合地方政府放松管理。一些公司如果做假合同、虚列成本、多列支出、少记收入则构成偷税,而不是一般的避税行为,追缴偷逃税款不受时效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只要是偷税,你离与不离,它都在那里。

二、税务追责

这起逃税案还拔出萝卜带出泥,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依规对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针对这方面问题,早在2012年6月,国家监察部、人社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给予了详尽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常见的税收职务犯罪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等。

从过往的实际经历看,出现类似问题往往多以正面教育和整改为主。这次案件涉税数额特别巨大,税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面大,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教育性。如何处理,税务总局和相关税务部门会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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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依据刑法当事人范冰冰只是给予了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责。随着影视行业查税的深入开展,估计会有一大批纳税人补税,而且数额巨大,相应地会有一大批税务干部被问责。考虑到政策的社会效应和税务干部队伍的稳定,应该在行政处分的范围内进行问责,严肃教育,以儆效尤。今后税务部门要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充分利用金三系统和税收内控监督平台(金三子系统),严格税收执法,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化解税收风险点,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几点启示

范冰冰案件揭开了影视娱乐行业税事的冰山一角,其发酵期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她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很有价值的。

一、法制更趋人性化和贴近实际了。

如果刑法的某一条文致使很多人都受到处罚,那么这个法就是恶法,就要废除或修改,使之成为良法,惩罚极少数人,指引和教育绝大多数人,这是法律的价值观。

按照《刑(六)》偷税罪的法条,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罚款,还必须要判刑,在中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如果都要严格执行《刑(六)》,打击面会太大,监狱也势必人满为患。

所以《刑(七)》将偷税罪的罪名改为逃税罪,增加了责任阻却事由,更加人性化和意义重大。但凡是首次偷逃税,只要缴税就不移交司法。给了当事人知错即改、诚信纳税的机会,达到了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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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赶上了新法新时代就不用坐牢了,如此看来范冰冰比刘晓庆要幸运多了。法治的大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如果说当年的刘晓庆案还没有引起人们对依法纳税的足够重视,那么今天的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应该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纳税人也是一次极好的普法教育。

需要说明的是,2009年2月的修订的《刑(七)》已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而2013年6月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仍然表述为“偷税”,法律之间衔接不统一,需要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予以修正。

二、信息化大数据应用更加广泛深入了。

2016年10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简称金三)在全国范围正式上线运行了。这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战略工程之一,从1994年开始,经历了一期二期建设,建成了“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增值税交叉稽核”等关键业务系统。三期建成了核心征管系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并逐步在各省市国地税上线运行。

税银库大联网、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电子税务局报税、手机APP报税、区块链电子发票等已经实现,纳税人可以多跑网路,少跑马路了,征纳双方已无可避免地驶入了信息高速路。强大的金三是一把双刃剑,一面为双方提供了高效的工作手段,一面也对双方实行了全过程全覆盖痕迹化的数据监控。

纳税人统一使用社会信用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9打头),纳税人(包括法人代表)在金三系统中须实名采集,企业会计、办税人员亦须实名采集,离职时企业和本人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在金三予以更改,否则今后将受影响。进入金三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过往和即时数据,通过比对你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资产资本、往期税收数据等,可判定识别出企业应纳税额的异常,税收透明化已然实现。

此次范冰冰案的快速查处应该说显现了金三的威力了。2018年7月5日全国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金三将统一全国原国税、地税征管应用系统,规范全国税收执法;实施全国征管数据大集中大应用,建设云平台,监控全国征管数据;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决策支持系统;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划转税务,建立子系统纳入金三,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费征收率。

在全球化兴盛和全球价值链整合时代,国际税收合作和打击跨国公司转移利润避税加速推进,经合组织CRS 和BEPS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自2018年9月向协定国家和地区提供非居民涉税信息,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等也向中国交换非居民涉税信息,这些信息统统纳入金三进行分析识别,全球税务大透明的时代已经到来。

全国税务部门层层设立了大数据风险管理和分析部门,专司筛选比对分析金三数据,一旦发现异常数据,企业即面临被税务提醒、检查甚至稽查的风险,如果有税款问题或虚开专票等问题,企业不仅可能有行政处罚风险,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和个人不能存有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为加强自然人信息监控与反避税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个税法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规定,明确中国公民以身份证号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自然人数据信息进行清洗,与公安信息比对取得一致。同时指导企业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扣缴客户端,为下一步实施金三个税扣缴系统打下坚实基础。

在互联网大数据支撑下,多部门共治共管共享相关信息。借助政府大数据云,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须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提供相关扣除数据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和股权的,政府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与税务部门核验传递信息数据。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同时新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实行特别纳税调整,有效打击向国外转移资产利润、隐匿财富财产等跨国偷逃税。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十分相似,可以配合使用。随着经合组织CRS 和BEPS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推进,新个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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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国内实体经济转型压力巨大,美国对华贸易制裁不断升级,税制改革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加快改革和国际化步伐,税收新政密集出台,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新的挑战和机遇。税收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离你我如此亲近和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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