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如何向对方寻求“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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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媒体报道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夫妻抚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基本案情是:女方生育子女后,出现精神问题,后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后男方在女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公告开庭并缺席审理,并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一年后,女方得知男方通过诉讼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经济帮助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抚养义务的延续。由于女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时下落不明,未能到庭,客观上无法向男方主张经济帮助,但并给意味着该项权利的丧失。另外,考虑到男方主要靠打工维持生活,而且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法院最终做出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经济帮助款2万元的判决。其实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可以向对方寻求“适当的帮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本文将解读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都分别进一步予以明确。前者解释道: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后者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离婚后没有住处”必须是客观上的不能,而不是主观上的不能。如果一方收入很高,只是名下尚无房产,当然不能认为其属于“离婚后没有住处”从而需要以继续居住来寻求帮助,因为其收入足以支持其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另外,这种帮助义务适用于男女双方。

二、正确理解“适当帮助”,应该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一方生活困难的程度

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列举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采用的是绝对困难的标准。这里的“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参照各地区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水平标准的具体规定。

2、另一方的经济状况及住房情况

夫妻离婚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除了确定一方是否真的生活困难外,关键还要看另一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换句话说,承担帮助义务的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对较多,除了足以维持其自身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外,还能够以其个人财产中的部分对其前配偶进行住房或经济上的帮助。具体的程度和形式,也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3、给予帮助的方式

另一方应该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可以用金钱的方式进行帮助,也可以用给予对方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帮助。

4、帮助的次数

除非当事人自愿以外,帮助的次数以一次为限。

【结语】夫妻离婚时,考虑比较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而对于生活困难者可以寻求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这一点,却常被忽略。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论男女,均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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