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民间借贷庭审记及感悟

作者:大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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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幸在二十出头的年纪里参与了一起扑朔迷离的高达140多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从人性方面,让我看到了什么是虚假伪装,什么是人心险恶,什么是心口不一;从法律层面教会了我什么是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教会了我有时候字据表意完整但不一定是真实的法律事实,更教会了我如何利用收集的证据和巧妙的发问在法庭上拨开字据面纱直戳案件事实。真是感慨一场借条和收条都齐全的民间借贷官司也能打出一场夜黑风高夜蓄意谋杀案的惊悚离奇。

  4月,万物生长盎然、一片繁华安好的季节。一场可怕的虚假诉讼暗潮在下沙涌动着。原告四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四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金额高达140多万,并在诉中保全了被告还在还贷中的房子。接到法院传票的被告仿佛一夜间苍老,任凭黑发变白发,更无意打理嘴角边长出的络腮胡须,一副萎靡不语的模样。对于祸不单行的被告而言,这犹如晴天霹雳。一边经受着生意惨淡,资金难以回转的压力,一边背负着需要偿还140多万的官司,还要忧心房产被保全后无法支付贷款的严重后果。更让被告觉得可恶的是,自己分明不欠原告任何钱款反而原告倒欠被告十几万块的事实怎么变成了如今这般局面。这一度让他怀疑是个梦境,可法院一个个电话、白纸黑字的传票终让他觉醒,他明白了自己被信任的合作伙伴算计了。怎么会被自己当初信任的人倒打一耙?这简直比窦娥还冤。被告当时的心情很是急躁不安,走访了很多家律师事务所,接触了形形色色十几个律师,均被告知原告手上有借条和收条且被告自己说不清楚这其中的来龙去脉,遂情况不容乐观。这一律师见解让被告更是心急如焚、夜不能寐,本是糟糕的生意现状,万一还要被判无端地支付这莫名其妙的140多万,真是恐怕下辈子都无法翻身了。

  尽管历经各种打击,被告还是没有放弃寻求一位靠谱代理律师的念想。在一番打探之后,被告忧心忡忡地来到了我们律所咨询。一心担忧自己到底会不会被判偿还巨额债务的他,反复询问律师包不包胜诉,在被师傅骂了一通后的第二天,他还是来到了律所签了委托合同。因为他相信,我们这个团队的主办律师对这类民间借贷是很有经验的。在所有咨询过的律师当中,只有我们这个团队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快速帮他核对大量流水、收集证据、模拟庭审现场、制定应诉方案。

  因为案件几近开庭,时间很是匆忙,在主办律师的领导下,我们三人成立专案小组,开始梳理证据。三个银行的流水,厚厚的一沓,我们需要计算出从2014年到2016年之间的双方流水;申请信用卡套现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如何说明证人出庭作证;理清几家店铺的合作截止时间及合作款项来往金额。我们希望从一系列的辅证中来判断原告所诉款项究竟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合作款项以及被告是否已经偿还和偿还的数额。在法院正式开庭前,模拟了一次庭审现场,以便被告能更好地适应之后的庭审。

  第一次开庭,原告以家中父亲生病为由没有出席,庭上对峙的是原告的一位代理律师和被告及被告的二位代理律师。因为案情错综复杂而被告全盘否认这些借款,原告代理律师对于法官的提问也是一再推托只道自己只知晓这四份借据,至于款项交付细节需待跟原告核实后再作答。原告主张是相互独立的四笔借款,而被告主张是投资款及借款的混合借条且已全额还清。法官听得云里雾里,且缺乏关键人物原告本人的供述,再审下去也是无益,无奈只得安排下一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双方都来得齐全(原告及其二位代理律师到场),案子也由简易程序变成了普通程序,双方的旁听家属亦有到场,阵仗颇为壮观。原告主张这四笔借款是2015年2月到2016年4月陆陆续续出借给被告的,且都以现金支付,金额分别为30万、60万、20万、34.2万。原告否认了与被告部分店铺合作的情况,只含糊地说道被告有意于他合作,但只进行了一二家的店铺合作。原告陈述:在合作店铺过程中,被告多次向其以生意周转为由开口借钱,并向其展示自己在北京的房产并把产权证放置在原告处,让其充分相信被告有还款能力,所以原告才多次甚至在被告未还清上一笔借款的情况下仍旧借钱给被告。原告手上有被告亲笔写的借款合同还有收条以及当时签订借款合同的视频,这些足以证明被告对这些借款的认可,所以被告必须要还这四笔借款。在原告侃侃而谈之时,庭审被庭下的一句大喊声所打断:“法官,有人拍照。”因是原告的家属怀疑被告母亲拿着相机在对着原告录像,所以要求法庭检查。在法警检查后,原告家属仍不依不饶地要求删除苹果手机相册里最近删除里的相片,经再次检查后,庭审才得以继续。

  因为被告陈述到其实下一份的借条都是对上一份借条的汇总,也就是签订下一份借据的时候,之前的借据应该作废归还给被告。自己因为信任原告加上原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缺乏法律常识的被告就没有跟原告较真归还之前借据的事情。被告律师正是知道这一点,遂提醒法院记下在向原告发问下面几个问题时原告的答案。

1、原告是否确定这是四份独立的借条而不是下一份包含上一份的汇总借条?

2、原告是否确定是这四笔借款都是现金给付的?

3、请原告详细说出现金给付的时间、地点?

  这时,原告的回答发生了微妙的转变,说道:“这些借款都是特定时间对双方流水以及现实现金给付的一个汇总。自己店铺做生意,每天都有很多的现金,被告需要借钱时,原告总是毫不吝啬地拿店里的钱给他,然后统一结算。如此鱼目混杂的说法,加上被告自己在庭上亦有承认向原告借过钱,局面很是尴尬难解。被告代理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再次强调了虚假诉讼的刑事后果,请求法庭对本次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进行认定并要求追究原告的虚假诉讼责任,并友情提示了原告代理律师这一刑事风险。这一辩护意见也使得原告代理律师在之后的发言中更加谨慎了,以至于之后的质证意见就剩下一句话:”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请求法庭不予采纳。”在整个庭审环节中,原告律师尽量都让原告自己回答问题,以免自己沦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犯。当法官问到双方银行流水时,原告认为自己主张的是现金交付跟流水无关遂没有准备此项证据材料,于是请求下次开庭时提交。第二次开庭从早上十点到下午2点,到此结束,法官让双方统计好银行流水以便下次开庭核验。这一次,我们觉察到了法官可能是想对比双方的流水以从侧面证明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那是不是只要被告打给原告的流水多余原告打给被告的流水就可以让被告反败为胜呢?一切都未能有定论,待看下一次庭审吧。

  第三次开庭,明显原告席上缺了一名代理律师。法庭对新提交的证据、录音材料以及流水组织了质证。后因为原告再一次要求补充证据而被要求再一次开庭。事后,我们了解到被告曾暗自跟踪原告从浙江到江苏,再加上上一次庭审提醒的刑事风险,原告代理律师大概也是对原告心生怀疑而选择了明哲保身了。

  第四次开庭时,原告一方有一位代理律师出席,第三次缺席的代理律师这次仍旧缺席。因为上一次庭审被告律师的发问效果,法官让原告阐述每一次给付现金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原告需要分四次对四个案件款项的交付做一个说明。他的大义是讲时间过去了很久,给被告的钱也是陆陆续续地,所以道不明什么时候给全的这借款,反正是按借条上的时间做的一次汇总,也得到被告的认可的。其中,含糊地讲了几个他印象深刻的几万现金交付,在某条路上的车里,在店门口,在家中等等,其他零散地从日常店铺收入里给付给被告。然而,被告对原告上述所讲的现金给付全盘予以否认,称原告从未向其交付过上万的现金。其中,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方律师抓住发问环节,问原告对其中一笔印象深刻的5万元交付的是多大的面值?5块、10块、20块还是整的100块?原告一开始称不知晓被告律师如此发问的用意,拒绝回答此类无关问题,除非法庭发问。被告律师义正言辞地说道:“原告有权对上述问题保持沉默,但在法庭上的任何回答、举止将会成为法官评判你个人诚信的依据。”原告无奈只好想了一下懊恼地回答:“都是100元的。“被告律师接着问是否都是从经营的店铺里拿出来的。原告不假思索地答道:”是的“。接着,原告又被问到店里的生意平常收的都是怎样面值的钱。原告的脸刷的一下红了,终于知道自己落入了圈套。显然,拿店里做生意的钱一般都是小钱,若是拿着店里的钱去给被告,又怎么可能都是100块。于是,原告立即救场似的说道:”有些也是5块、10块的小钱。只见被告律师得胜归来般地回应法庭:“报告法庭,我的发问完毕。”结合录音材料(表明最后一笔借款34.2万元已经被归还了28万元整)和原告的庭上表现,法庭似明白了什么。于是乎,庭审结束,只需静静地等待判决。

  过了近一个月,判决下来了,被告惴惴不安的心才得以放下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因原告主张借款系现金给付但无法提供详细的记账清单亦无法详述每一次的交付经过,且交付金额达到140多万,从两方的认识时间和交往程度以及双方的资金转账习惯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现金给付依据不足,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让我们来学习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故事还没有完结,等待原告的可能还有更严重的刑事后果。笔者可以理解一个为生活所迫想尽办法赚钱的男人心理,但穷途末路,采取在审判机关撒谎以妄图浑水摸鱼的方式是万万不能取的。在此,提醒下阅读本文的客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当我们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干干净净的时候,我们才能活得无愧于心。”瑾以此文,献给在这起案件中辛劳付出、紧密协作的专案三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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