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尼采“重新估价一切价值”使后现代差异性特征初见苗头之后,“上帝死了”成了自他以后人类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合法性被取消的“困境”。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个困境,尼采树立的“超人”也宣告失败,这个问题成了他及他以后的许多尤其是后现代哲学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梦魇。然而答案众多却总或是敷衍了事或是难尽人意。其实,单就伦理道德来说后现代未尝不是一次“哥白尼的转向”,使“每个有理性者”的人由向外寻求“合法性”转向自身内去寻求。重新构建伦理道德的合法性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代表性的两派,一派以尼采、利奥塔式的,他们给出的答案是仿造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的构造方式以近似实用主义的从个体寻求合法性。另一派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相比着尼采一派这一派可以称之为“温和的反叛者”,他们希图重新拆卸组装古典哲学,构建其合法性。但到底该如何构建,其语言大多不详。即使如借用维特根斯坦者,也总让人感觉摸不着头脑。
“合法性的危机”这一术语可以说唯后现代哲学所独有。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中指出,至迟在20世纪50年代,西方许多国家都进入了后现代时期。信息化与商品化的知识成了该时期不可逆转的趋势。“只有将知识转化成批量的资讯信息,才能通过各种新的媒体,使知识成为可操作和运用的资料。……在知识构成体系内部,任何不能转化输送的事物,都将被淘汰”。除此之外,科学的发展以及衍生出来的对效用的追求也使得科学背离了原来的“元叙事”的依据,开始丧失合法性,“代之而起的是对特殊性、多元性、差异性和变异性等的肯定和崇尚”。
利奥塔以黑格尔为例,认为黑格尔哲学就是“元叙事”的突出和集中的表现。“黑格尔的哲学把所有这些叙事一体化了,在这个意义上,它本身就是思辨的现代性凝聚。”然而什么是“元叙事”?利奥塔认为:“元叙事”或“大叙事”指的是具有最高叙事意义的政治和哲学的叙事。它们被认为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甚至绝对性等特征,利奥塔认为这种特征也正是现代性的标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未尝不可以把它称之为“意识形态”。通俗来讲,黑格尔用他的哲学包罗万象,任何跟黑格尔哲学沾边的东西都可以以黑格尔哲学为合法性的依据。这种依据在道德上表现的尤为突出。道德一度被认为最具“普遍性”的一种东西,尤其是在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上。从外在表现来看道德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道德的应用是一张关系网,每个人都只是这个网上的节点。也只有如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以平等的地位被“温柔以待”。借用后现代的话来解释这种关系网就是一种有待“解构”的“结构”之网。然而既然始自尼采的后结构主义者解构了这张网使得个体之间隔上了一层无法通约的屏障,那么道德的合法性的及其应用就变得“晦暗不明”了。如何重新确立道德的合法性或者说否定此合法性之后道德该重新立足就变得亟待解决了。
而如果要着手此一问题,有必要就所谓“特殊性、多元性、差异性和变异性”进行分析,如此才能在后现代的语境下对它进行“重建”而不至于被误解为打着“复古”的幌子“用新瓶装旧酒”。后现代诸君多强调“差异性”,然就“差异性”如何可能,却又往往不得其意。以至于差异性本身该如何理解,也是一个问题。诚如以上叙述若道德个体成网状是一种“普遍性、一元性、同一性、确定性”的形态,那么把这个相互联系之网拆解(解构)为一个个不相通约的个体自然也就符合了“特殊性、多元性、差异性和变异性”。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哈贝马斯由单一主体向“交互主体”的变形自然也就不会受后现代诸哲学家的欢迎了。不过哈贝马斯此举着实不算多么高明,其中的漏洞有心人不难发现其实就是新黑格尔主义代表人物布拉德雷的老套路。把“关系项”与“关系”割裂开来。主体化而为“交互主体”其实也就意味着以“关系”代替了“关系项”。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差异源于不可通约的个体(结点)。
罗蒂曾预言,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解释学”。引用这句话没什么意思,就是想为接下来的“肆意发挥”找一个“合法性”。这里有必要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合法性的危机”不是合法性本身的危机。换言之,不是我们要不要“合法性”的问题,而是重新寻找合法性的问题,“重新解决科学以及全部知识领域的合法化问题”。诚如“哥白尼革命”的问题,既然“地心说”无法解决问题,我们有必要假设“日心说”,为新科学的发展奠基。
以康德的绝对律令来讲,康德早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就肯定了道德作为定言命令是一种纯粹的形式规定。“一切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其一,“普遍性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其二,“质料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做是手段”。其三,“自律性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做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相比着后现代的种种特征,这里的康德道德哲学可以说典型地体现了“普遍性、一元性、同一性、确定性”。这是德国古典时期思辩哲学合法性的基础。那么这种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何处?换言之,后现代所谓的合法性危机的“危机”又是体现在哪里?
当我们剥去“康德”、剥去“康德哲学的体系”,换句话说当我们“悬搁”一切具有“合法性”属性的东西,以一种新批评派的“直面”“绝对律令”本身时我们会发现,其实康德的道德法则未尝不是一种“后现代伦理学”。个体的“结点”彼此孤立,“合法性”内涵于个体自身。第一条道德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习惯上,我们偏向于把康德的绝对律令看做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用康德的话说就是“客观法则”,康德本人也指明这一点。而与之相对的“主观准则”则被康德看成是“客观法则”的预演。其地位低下类于中世纪哲学之于神学的地位。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后现代强调的正是这种“主观准则”的地位。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企图对康德的绝对律令进行“回溯”。我们未尝不可以这样理解,当我想按我自己想让别人对我那样对待别人时,其合法性不在外部而恰恰就在我本身。无论从其动机还是从效果来看,从动机上来说,我要做的目的是我自身的满足,而从结果上来说,我要追求的是我与他人之间的平等。所以这里的合法性不是从外部来求,而是就道德主体自身内寻求。如果把它略等同于一句与之相近的中国古语,想必会更容易理解。
这有点类似于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实我更倾向于把它看做是“克己复礼为仁”的分析。孔子说这句话其实有两个部分,一曰“克己”,二曰“复礼”。在某种意义上说,几千年的儒家传承,甚至包括道、佛两家理论中的某些部分都基本上是“克己复礼”的“注脚”。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大都倾向于“克己”,而把“复礼”却有意无意地遗忘了。说来倒像是某种巧合,西方的伦理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则更倾向于一种“复礼”,遗忘的成了“克己”。所谓“克己”,按孔子的理解从内部发现“仁之本”并推而广之,“为仁由己,而由乎人哉!”尽管后来孔子弟子子贡说“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但这里的仁依旧能看到是孔子先天独断出来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按孔子的观点孝悌是人生而固有的,这种孝悌之心就是仁的“发端”,这在后来孟子那里更为明显,陆九渊就继承了孟子“先立乎其大者”的思想,并以之作为自己学术思想的概括。韩愈所谓“道统”到孟子而断的断言,在这方面未尝不有一定的道理。这种“克己”的路子遂俨然成风,以至于像孟子、乃至以后的宋明理学大都在内在的“心”上用力。而所谓“复礼”,在孔子看来则是从外部借被他极其认可的周礼来成就君子之道。就像传统的中药讲究内服加外用,在孔子,他理想中的君子的养成也需要在内部“克己”在外部“复礼”。“在以血缘情感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中,礼就是法,但对于人的情感世界来说,法只起到一种外在的制约作用”。从这方面来说整个中国哲学不外乎这么一句话:“克己复礼”。而后世儒者却又往往失之偏颇,只在“克己”一面“用力”,大谈心性,以至于中国古代伦理道德的唯一出路都向“复性”寻求。
“克己”、“复礼”在孔子本是一种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作为一种修养方法二者共同为成为“仁”服务。而这个“仁”未尝不可理解为一种“爱人”的合法性,从“爱人”到“差等之爱”,从“差等之爱”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此完成了从合法性的“仁”到“克己”再到“复礼”的伦理道德体系的建构。而这一体系的合法性追根溯源恰恰就是从个体自身出发的“仁”作为开端的。
于此相对,我们未尝不可把西方的伦理道德的建构“附会”于向外求的“复礼”。在西方,尼采会宣布“上帝死了”;在中国,却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上帝死了是因为有上帝,中国古代哲学家却以自身为“上帝”,修身向来是第一要务。即使有神如佛教者,最终也以“佛向性中作,莫向身外求”为归宿。东西方合法性根基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以同样论及人性的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三者在其哲学中都曾论及人性,但人性在他们那里不是作为伦理道德的根据,他们作为根据的是“主体间性”。换言之,单个的人性往往被对群体的状态的强调所掩盖,交互主体之间的一种彼此关系状态,单个的人被社会的“大人”取代。向外寻求合法性在这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比如霍布斯把人性理解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尽管潜台词是人性恶,但人性恶不是霍布斯哲学的重点,重点是如何时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点从各自的结论上也看得出来。霍布斯、洛克、卢梭谈政治、谈立宪、谈契约。与他们不同中国古代哲学谈修养、谈心性,这是明显不同的两条学术路线。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西方的没落”有几分道理,至少在伦理道德上向自身寻求合法性方面就是如此。东方这种从自身寻求合法性未尝不能成为西方的一种借鉴。然而,面对着同样的“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东西方之间在同一问题上又怎可能会有如此清晰的分割线。
变的是后天的环境,不变的是发自人内心的“终极关怀”。它的合法性就在于我们都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