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生日" 互联网慈善募捐:不规范的新意与不真实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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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名为“听说同一天生日的人冥冥中会有命运的牵绊”的捐款活动引来了对慈善募捐与公益消费的又一次大检讨。根据本次“一元捐”在说明界面中所提供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编号53440300MJL16079XPA17007,查询发现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成立于2015年12月,于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全市性慈善组织,2017年1月取得了公开募捐的资格。而该慈善基金会所联合的北京零分贝科技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6年8月,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营“分贝筹”平台。下文结合《慈善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就如下问题分析本次慈善捐赠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从民法角度看待“分贝筹”平台的事后解释。

1.发起公开募捐的主体

《慈善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可见,发起公开募捐的主体应当同时符合慈善组织的资格,以及公开募捐的资格。而根据第10条规定,《慈善法》公布以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就此而言,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是适格的主体,具备发起公开募捐的资格。

2.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平台

根据第22条、第23条第3款,慈善组织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但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慈善法》第23条事实上严格限定了平台范围,目前除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慈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以外,民政部门仅指定了12家慈善信息平台,有助于保证慈善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民政部2016年《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在《慈善法》第23条第3款的基础上还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对此,从“分贝筹”平台的信息来看并未发现相关信息反映符合“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条件;又因为不符合慈善组织的资格,“分贝筹”平台也不能在其官方微信公开发布募捐信息。因此,尽管本次捐助活动已经向深圳市民政局备案,但本次捐款活动或存在合规风险。然而,《慈善法》并未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不涉及平台验证的问题,是故无法适用《慈善法》第101条第2款有关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验证义务的法律责任。

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另外,根据所提供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编号查询相关信息可知,本次捐助活动起始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根据《慈善法》第73条,无论是募集周期超过6个月,还是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公开募捐,慈善组织都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相关情况。从查询的结果来看,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并未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根据《慈善法》第99条,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12月13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第8条、第9条细化了《慈善法》第73条,规定了应当公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与“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在项目实施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还须公开“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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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误解还是欺诈?

针对本次捐助活动中信息错误的问题,“分贝筹”解释称该错误系因活动尚处于测试阶段即被工作人员发到朋友圈后传播所致。考虑到该活动的起始时间与筹集周期不明,这一解释使得本次捐助活动的真实性更加扑朔迷离。从合同法的角度,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慈善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慈善捐赠行为,当并未突破《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第十一章规定的框架。

“分贝筹”产品介绍页面构成具体确定的要约,但是内容存在错误。如果所提供的捐助对象相关信息与真实信息匹配,仅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技术性疏忽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捐赠人此时也因捐助对象错误导致表示错误,构成《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形,此时双方均可撤销合同;但若所提供的捐助相关信息系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则构成《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欺诈的情形,仅受欺诈的捐赠人可以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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