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息红利是什麽?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公司税后利润提取完法定公积金之后,再分配给股东的利益。在我国,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股份公司取得的固定盈利,这就叫股息。而分红,则是公司普通股股东获得收益的一种途径。这些在我国公司法里均有规定。
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就是指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股份公司。个人股东从这些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转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规定
我国股转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挂牌的公司,目前主要由挂牌公司(即新三板挂牌公司)构成,但是包括少量的在股转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个人股东从这些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几点解读
1、个人从我国普通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应当毫无争议。
2、个人取得境外企业的股息红利时,首先,应当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但是个人就其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则应当准予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所得税的扣除额不得超过个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举个例子:如果个人从境外A国取得股息红利折合人民币10万元,这10万元中在A国不需要缴税,则在我国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20%-0=2万元;若在A国已经缴纳了1万元,则在我国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20%-1=1万元;若在A国已经缴纳了3万元,则10×20%=2万元,3万元>2万元,在我国就不需要再缴纳个税了。根据这三种情形,个人最终税后所得分别为8万元、8万元、7万元。
3、个人从我国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二种情形:
(1)非限售股
非限售股,我的理解就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持有非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当根据个人的持股期限,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处理。
举个例子:个人在2015年5月6日买入1000股BG股份(我国A股)后即取得股息红利人民币1000元,在2015年6月4日卖出这1000股BG股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20%=200元;在2016年5月4日卖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50%×20%=100元;在2016年5月9日卖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根据这三种情形,个人最终税后所得分别为800元、900元、1000元。
(2)限售股
个人持有限售股(具体定义去找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文)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适用财税[2012]85号文,而不适用财税[2015]101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2]85号文的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从股转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根据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不同来区分。
个人从挂牌公司(即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区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统一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处理;两网公司按照财税[2014]48号文的规定处理;退市公司按照财税[2012]85号文处理。
五、疑问
我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修正生效)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这个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我国有关部门涉及税收的权力是不是涉嫌违法?
请教大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