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展望:从法律挤压,看P2P网贷发展的出路

以法律规制为视角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新型信贷模式。伴随着世界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的成功运营,P2P网贷迅速闯入大众的视野,并很快在各国掀起了热潮。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各种贷款中介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相继成立的P2P网贷平台,都希望在P2P网贷领域分一杯羹。有数据表明,当前国内P2P网贷平台已有3292家(仅包括有线上业务的平台)。然而,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在P2P网贷呈井喷式发展的同时,平台跑路、平台倒闭、庞氏骗局、提现困难、非法集资等诸多问题接踵而至,整个P2P网贷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亟待法律规制。

2015年7月18日,央行、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紧随其后,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P2P网贷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P2P网贷行业不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部门监管”的三无境地,开始进入法律规制的新时代。

一、P2P网贷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P2P网贷,英文称为Peer to peer lending,中文上将其翻译为点对点借款,也有人将其称为“人人贷”。一般认为,其是个体之间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具有网络化的鲜明特征。这里的个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其他合法组织。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出现比较晚,国内并没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目前对其最明确的权威性定义由《指导意见》给出,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该意见指出,这种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定》中对P2P网贷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明确无疑承认了P2P网贷之于民间借贷的归属性。因此,从法律性质来说,P2P网贷属民间借贷无疑。当然,因其天然的“互联网性”,其自然有传统的民间借贷无法媲美的特征:门槛低、范围广、成本低、交易便捷、理财模式灵活、信息透明度高、小额无担保等等,这些显而易见的优点快速推动着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平台数量剧增,易引发无序竞争

从2007年P2P网贷在我国出现到现在,八年间我国P2P网贷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平台数量持续增多,发展速度异常迅猛。特别是近几年,更是呈星火燎原之势,有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之前,全国的平台数仅有百家左右,2013年底上升到692家, 2014年底猛增到1983家, 2015年三季度末,竟已达3292家(仅包括有线上业务的平台)。似乎,P2P网贷行业前途一片光明。然利弊总是无法割裂,平台数量猛增,可已开发的市场有限,于是平台间目标客户重叠,极易短兵相接,导致无序竞争,重复竞价、恶意竞争等棘手问题随之出现。

(二)经营模式异化,创新带来风险

传统的P2P网贷平台恪守平台中介之职,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贷款信息,并帮助完成借贷交易,并不成为借贷关系的主体,债权债务关系只直接发生在资金出借双方之间,而平台不必为借款方的违约承担责任。然发展至今,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已经出现了较多异化现象。信用附加模式下,平台以担保、风险准备金等形式保障本息,并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但往往新生平台并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一旦平台资金链断裂,根本无法保障平台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债权转让模式下,平台直接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已不再是单纯中介服务机构,反而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稍有不慎,资金池形成,多方利益受损。

(三)坏账不断,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许多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借款人及其借款的各项情报仅同过网络验证并不牢靠,若要造假并不困难,一些人冒用他人材料进行注册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来片区贷款的情况时常发生,且借款者借入资金后更改资金用途进行高风险投资也不是不可能。但是,由于我国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对管理人员及从业资质也无要求,许多平台亦无必要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由此导致许多平台的风险管理只是和技能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好运营过程中的坏账风向,最终导致大量借款余额难以收回,使得广大投资者的资金付诸东流。

不可否认,令人欣喜又令人担忧的局面已然出现,纠其缘由,还是因为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跟上P2P网贷的奔跑速度,法律依据的非体系化表征阻碍了这个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P2P网贷的法制现状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来看,与P2P网贷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是非体系化的,相对应的监管规则也是缺失的,无法对其规范的引导和强有力的监管。我国尚未针对P2P网贷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因专门法的缺失,实践中往往只能以《合同法》、《公司法》《刑法》等进行规制,但这些法律仅能为P2P网贷提供原则性规范,具体指引性较弱。虽然《指导意见》已明确P2P网贷由银监会监管,但具体的监管细则至今未出,且检索与P2P网络借贷有关的部门规章,除银监会于2011年发出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予以简要提示外,几乎无可以查明的其他监管规则。另外,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中也仅对P2P网贷中的非法集资、利率风险、违约责任等少数具体问题提供法律适用指引,然而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也让上述司法解释的作用显得苍白无力。所以,法律的缺失、监管的缺位,使得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非法担保等法律风险,亟待立法先行,保障其合法合规发展。

四、如何完善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则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P2P网贷行业蕴涵的高风险和无序繁荣的态势,尤其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去调整。通过对P2P网贷进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规范我国P2P网贷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否则,P2P网贷市场就会违规运行,钻法律的漏洞,侵害他人的利益。由此,对P2P网贷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构建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是确保P2P网贷市场安全运行和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应由高位阶法律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确定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门槛,从源头上其提供良好保障和发展机会。正如《指导意见》所述,P2P网贷平台应定位为中介服务机构,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担当居间人角色,而非借贷关系中的第三人。对于已经改变中介性质的异化平台,其已经处于非法活动范围的,应予严格的整顿治理,或是取缔。诚然,《指导意见》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但其终究只是行政性规范文件,一定程度上并不具有普适性,因此需要法律对P2P网贷进行明确定位,以有效地对其规范和引导。

其次,为P2P网贷的运营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确立专门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整个行业的“行为规范”。无论是针对P2P网贷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明确界定合法与不合法行为。如,强制执行规范的标准化合同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又如,严格限制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实行固定比例交易报告、禁止制度;还如,明确资金托管银行,禁止以交易名义暗自套取资金;再如,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充分估计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选择等等。

再次,应完善监管方式,为P2P网贷的发展“找准底线,放开空间”,即确立监管的几项重大原则,除此之外便是市场的行为,这样才有助于规范和促进P2P网贷的创新发展,因为对于P2P网贷这类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机构就是要画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的空间。《指导意见》作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规定P2P网贷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但除“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资金第三方存管”部分零星条文外,并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当然,在大众的期望中, P2P网贷的监管细则即将出台。明确的监管细则出台后,还应着力于风险控制,加强投资者的保护,以降低风险,增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信心。

最后,应着力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众所周知,在个人信贷市场中,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贷前审查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P2P网贷作为新兴的信贷模式,也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对违约风险进行控制和预防。在我国,人民银行早于2002年开始个人信用的征信工作,其个人信用数据库至今已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料, 但监管自营一体使其处于垄断控制下,并未在市场中共享共有,因此,实行个人信用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推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全国联网,统一征信制度的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数据资源共享,是P2P网贷行业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深入发展的又一助力。

(作者介绍:周展望,创新企业家,被称作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人,“新耿直文化”全球发起人和践行者,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二、三届常委,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委员,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重庆正和岛轮值主席,清华重庆总裁同学会常务副会长,重庆清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海鲨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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