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飓风阻出行,是否应该退还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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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8日,北京鑫*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鑫*厦公司委托*舟国旅接待“美国东西海岸夏威夷大瀑布14日”游,出发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结束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共计14天13晚。每人团费24200元,一行24人,共计580800元。

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八条属于通用条款,其中第十条“合同的变更”约定: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注签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合同签订后鑫*厦公司向*舟国旅支付了482300元团费,尚有98500元团费未支付。

2012年10月29日鑫*厦公司一行24人于从北京飞往首尔,到达首尔后,因美国东部发生飓风,由首尔飞往纽约的航班被取消,后行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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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飓风这一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变更了行程,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现鑫*厦公司以*舟国旅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但鑫*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舟国旅违约的事实。故对鑫*厦公司主张*舟国旅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扣除西海岸多支出的费用3895美金,*舟国旅仍需要退还鑫海厦公司1800美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十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取消,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分担。认定机票、酒店、车费的损失情况,这些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舟国旅已经按照变更后的行程履行了合同,鑫*厦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尾款98500元。关于*舟国旅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鑫*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舟国旅支付旅游团费98500元。

二、*舟国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鑫*厦公司退还旅游团费54360.68元。

三、驳回*舟国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鑫*厦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鑫*厦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出发前*舟国旅答复保证按照原计划出行,不会改变行程。但之后改变了行程,这不是鑫*厦公司的意愿,是*舟国旅要求改变的。一审对于鑫*厦公司提出的*舟国旅将旅游出行转给别的旅行社,要求旅行社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漏判,侵害了鑫*厦公司合法权益。此次旅游只是完成了一半的行程,不应由鑫*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

2012年10月8日*舟国旅、鑫*厦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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