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单位扣押证件或收取押金怎么办

现在已经很少有单位还会在招用员工时有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行为了,一般遇到劳动者也会警惕是不是自己遇到了骗子公司。不过,仍有一些行业或公司保留着这些“陋习”,甚至变着花样钻空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分别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处罚做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则规定了“限期退还”、“罚款”、“损害赔偿”等三种措施。

对于这两个条款的理解应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以招用为前提,扣证、要求担保、收取财物,每月扣押一定比例的工资奖金,均违背条款要求,任何名义都不行。

2、担保,主要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则是指与监理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风险金、保证金等;其他证件,则是指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资格证书等与就业有关的各类证件。

3、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扣押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罚款。扣押其他学历证书、资格资格证书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责令退还,并按人头处于罚款;二是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如遇到这种情况,可进行投诉举报。一般仲裁诉讼中,这种情况赢面也比较大。但如果需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则在举证上还是有比较高的要求。

你可能感兴趣的:(案例笔记:单位扣押证件或收取押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