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忠律师解读无效合同的种类以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此篇陈士忠律师为大家解读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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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种类定义: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订立合同主体不适格

    这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陈士忠律师表示有例外,比如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其为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这表现为以下几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以上几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但陈士忠律师表示这也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非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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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定义:

    陈士忠律师表示,《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陈士忠律师表示,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陈士忠律师表示,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陈士忠律师表示,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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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家并非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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