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以诈骗金额进行定罪处罚,而非以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进行定罪处罚。

论述以诈骗金额进行定罪而非以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进行定罪处罚。

1.诈骗罪的基本定义为:一方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导致一方财物受损,一方获利的情况。

2.结合本案可知,无论是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还是被害人回拨诈骗电话的次数,亦或是被告人接听诈骗的电话的次数,这些行为最终都会有一个表现结果,即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多少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因实施诈骗而获得的财物已然查清,基于此,辩护人人为,可直接以诈骗金额进行定罪处罚。

3.另,《关于电信诈骗电话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提及到以拨打诈骗电话次数来进行定罪处罚。辩护人以为,该解释出台的背景系因为在电信诈骗活动中,,很多情况下由于诈骗金额无法查清,然确有诈骗行为,基于此,该司法解释方运应用而生。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电信诈骗,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

因此辩护人人为,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如果诈骗金额可以查清,并且基于诈骗金额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可直接以诈骗金额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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