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需谨慎发放“借名贷款”,容易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较易触犯到法律红线,终致身陷囹圄。在笔者与很多信贷员就此问题沟通时,发现多数信贷员竟不以为然。


由此,笔者对银行工作人员因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而被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整理如下,以期银行从业人员能够通过本文进一步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原标题:银行从业人员需谨慎发放“借名贷款”,容易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xdfxgl01)作者:张志伟 王治巧

====案例详解

案例一
【案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苏刑申8号 【裁判要点】 银行主管贷款发放工作的领导,虽不是直接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明知借名贷款仍违规审批最终造成银行所发放贷款不能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涉案贷款申请人和借名贷款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季某、夏某及另案处理的洪某的供述均证实,作为农商行主要领导,不履行严格审查工作职责,在借名贷款人明确提出要借名贷款时仍违规审批,甚至在得知违规贷款的借名贷款人已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自己出面直接找他人借名贷款,以归还此前形成的违规贷款主观故意明显。涉案贷款资料虽然表面上手续齐备,但经查明的真实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海安农商行贷款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二 【案例索引】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湘05刑终240号 【裁判要点】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虽不是冒名、借名贷款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明知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放任该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要求贷款人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蔡某作为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本应按照授权独立严格审批贷款,但其明知李某发放的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对贷款情况进行审查,系违反法律规定审批发放贷款。 经查,蔡某违法发放的贷款数额共计152.8万元,虽然其中117.8万元冒名、借名贷款由李某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但蔡某保作为信用社主任明知李某该行为不当,仍未认真履行贷款审批职责,予以违法审批,主观恶性与李某相当,而一审已根据蔡某保的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二审不宜再予从轻。 案例三 【案例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刑终235号 【裁判要点】 明知他人假借身份申请贷款,仍授意信贷员放弃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贷款的实际使用人龚某、张某3、白某1等证人证言,证实当时找藤某某借名贷款,藤某某知情,同时还证实是藤某某让刘某某办理贷款手续,部分贷款是当天审批发放;审贷小组成员丁某、银行员工刘某3、杜某、刘某4等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没开过审贷小组会议,贷款档案中的签字和审贷小组会议记录为应付检查后补签的,签字时贷款已发放完毕;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银行员工李某2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办理贷款时,上诉人藤某某授意信贷员不用贷前调查,抓紧办理。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藤某某明知他人假借身份申请贷款,仍授意信贷员放弃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虽然事后银行向部分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案发前损失仍无法挽回,故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案例四 【案例索引】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4刑终244号 【裁判要点】 “指点”借款人借名贷款,并指派信贷员受理该贷款资料,且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贷款资料情况下制作的调查报告等手续上签字同意后提交逐级审批,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经查,另案被告人马某、吴某、武某、刘某的供述均证实借款人马某找陈某“指点”办理贷款,陈某在明知马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指点”马某借名贷款,并指派信贷员武某受理马某的贷款资料,在未对贷款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制作调查报告等手续,经陈某签字同意后提交逐级审批,致使马某违法获得贷款89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30万元未追回,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330万元系陈某及其共同作案人武某、刘某根据借款人马某虚假的资料和借他人名义贷款办理,不论是否续贷,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已经形成,犯罪数额不应扣除。 案例五 【案例索引】 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14刑终70号 【裁判要点】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使用人与贷款人不一致,且质押物所有人不真实的情况下,仍让他人冒名顶替,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借款人张某因不能跨区域贷款而找人冒名贷款,信用联社明知不能跨区域贷款,却让信用社在未经贷审委研究的情况下先将巨额贷款发放,再上贷审委,对此信用联社应负有一定责任。 但证人郑某、王某2、张某5、赵某2、杜某2等的证言证实,张某在担任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期间,明知银某公司不能在其单位贷款,明知贷款是银某公司使用,在贷款实际使用人与贷款人不一致,实际贷款人不是质押物所有人,且未对质押的皮棉数量和皮棉的实际所有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仍安排他人或自己联系他人冒名顶替办理贷款,造成了1462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综上,上诉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使用人与贷款人不一致,且质押物所有人不真实的情况下,仍让他人冒名顶替,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六 【案例索引】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15刑终238号 【裁判要点】 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明知各贷款人是借名贷款,而未对借款人涉案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罗某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明知各贷款人是借名贷款,而未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原农合行2013年改制时,对涉案贷款进行所谓“规范”,由实际用款人康某美公司立据借款1700万元,将包括上诉人经办的借名贷款在内的借名贷款在账目上归还,涉案贷款实际上没有得到偿还。由于罗某某未对涉案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使贷款处于高风险状态,对后期该贷款未得到清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总结

由上述索引案例可知,在借名贷款情形下,银行工作人员抑或是银行主管贷款发放工作的领导,明知借款人是借名贷款或冒名贷款,自己或经上级领导授意或放任下属未对借款人及其贷款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均会因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导致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因此,银行从业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发放贷款时,必须合规合法,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审查核实义务; 同时要加强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法律小贴士: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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