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善恶其实只是人主观概念的想象存在
大凡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那里讲了有关人类第一父亲和母亲的故事。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
上帝知道后异常愤怒,并将夏娃逐出伊甸园,而且还告诉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罪恶的,人类是由这种罪恶而出现,所以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
这就是形成了西方法律法规制度的人性根基:罪恶感。
罪恶感的人性本恶是人的起点,因此需要用制度规范契约来约束起来,近而激发人向上帝赎罪的行为过程。
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个故事,西方人相信了人性恶。例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在西方国家马路上,如果你被交通警察拦住,你必须双手抱头无条件服从警察的指示,因为他不知道你下一步将会掏出手机还是手枪什么来威胁警察。尤其在美国枪支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并且是相信人性本恶的。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是信奉法治要优与人治。是选择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在人性恶的前提下,公共领域的契约要比私人领域的上下关系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权力。
人之初,性本善的道德价值观
我们从小都读过《三字经》,里面头一句话说:人之初,性本善。尽管历史上法家分子“诋毁”人性,但是大多数中国人都是认同和追随孔孟之道的。因此延伸出了――耻辱感。
“活要面子,死不认错”以及“丢人现眼”“家丑不可外扬”的耻辱价值观活生生的呈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交际交往中。由此而带来的个人矛盾与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性格的良好塑造,被社会失控的场景给改变,并且影响到自我在他人的社会呈现印象。
人性的善恶只是事物的属性,并不是人的本性。
中国人以人性善,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使人改邪归正,而法律只是对付低下的动物采取的手段。
那么西方人是不是相信人有食欲性欲一样相信人性本恶的。可能不是。他们通常知道人性恶和上帝存在一样是个信仰问题,不是真理性问题,讨论人性本善本恶,好比讨论“鸡先和蛋先”问题一样,没有结果。
人性善恶只是存在与人主观概念性的存在,并不是人的本性属性存在,而是事物的属性。一个人上午由于没有钱到超市去偷了面包,下午经过河边看到有人落水,便奋不顾身去把他救起。你无法断定他是个善良的人,还是坏人。
事物的属性是善恶而不是人的属性。选择一项事物价值定性(善或者恶或者其他)不一定要有一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有用,的确有用就是必要的了。
善恶是来自于环境,并且受到环境的诱导,人没有天生的善人或者是恶人,只是有自利的人。
一个婴幼儿为了一个玩具,去抓另个小孩子的脸并不是他本性的问题――恶。而是自利的表现。没有善事或者是恶事,只有自利的事情,一个人可以为了自利去做别人认为的善或者是恶。并不是来自于人的属性,而是环境的诱导。
人性的自利是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提出的:“每一个人,不需要自己关心社会福利,他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去推动社会的福利。他只需要关心自己,追求他自己的福利就可以了。但是他在追求自己福利的过程中,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让他的努力转变为对公共事业的推动。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让他的自私自利推动社会福利的改进。”
指出了人性的自利,推动与他人的社会合作以及在市场契约精神状态下的社会进步。毕竟人性是自利的与自私的,合作过程中,毕竟会陷入“零合博弈的状态”或者是囚徒困境中。自私的基因便是自利。
人性自利,同时又是同情心和爱心
与其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强调的利己,那么他的另一本著作《道德情操论》便是利他。
亚当·斯密首先说,人是自私的,那些完全不自私的人,连自己都不爱的人,自暴自弃的人,这种人在社会上是不受尊重的。
但亚当·斯密紧接着说,人不仅仅是自利的,他们同时也具有同情心,也就是有设身处地的一种能力。他把他认为的别人幸不幸福,当作自己幸不幸福的一部分:你幸福,我幸福;你痛苦,我也感到痛苦。这是一种天生的能力,这叫“同情心”,人人都有的。
根据亚当斯密的论点,我们可以看出,人往往在经济上为了求生存,毕竟是利己的,但是人也是有感情的,有血缘的,有亲情爱情友情的社会符号性,那么在社会交往中,就会出现:血缘性利他,地缘利他,以及社会交换性利他同理心的存在。
斯多葛互动二分法:小群体靠爱心,大世界靠市场契约。
人的同理心和爱心是有限的,会随着距离远而变得远,利他便会变得陌生而又有距离,因为在熟人面对面的社会,仅仅靠道德情操是可以规范人之间的行为的。
在陌生人的社会里,仅靠道德性的同理心和爱心是源源不够的。需要市场的协调与契约的共同认知。
这就是为什么在大世界中,你的真善美如果没有智慧的甄别,便会被生活打击的爬不起来的原因所在。
最后:我们并不纠结与人性的善恶本身,而是进入这观念背后,看看中西方人的文化差异,以及人性的不同假设。从而更好的做好自己以及处理与世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