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认定走私货物核定偷逃税额该如何核减

文/谢新民律师

引言: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达,物流速度越来越快,海外产品足不出户购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目前,深圳海陆空铁口岸俱全,是中国拥有口岸数量最多、出入境人员最多、车流量最大的口岸城市。深圳口岸是全国最繁忙的口岸之一,深圳海关也是全国任务最繁重的海关之一。深圳海关为企业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等个性化服务。随着口岸繁忙程度的增加,走私行为也成为了深圳海关关注的重点。而在一起走私货物案中,由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的《税款核定证明书》起到的作用也是重中之重。

首先,关于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税款核定证明书》的效力,应如何理解,需从两方面着手考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依此规定,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所反映的偷逃应缴税额大小,是法院衡量被告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及量刑的主要依据。

第二,海关出具的《税款核定证明书》须经过法庭审查质证,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税款核定证明书》在走私货物案中,对被告人罪刑认定是可以作为主要依据的,但是质证是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质证的《税款核定证明书》,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关于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税款核定证明书》,在形式上应符合哪些要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税款核定证明书》应当包含:计核事项、计核结论、计该依据和计核方法要述、计核人员签名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第二,结合实践中的情况,《税款核定证明书》具有固定格式且必须同时加盖海关及具体计核部门的章。

再次,关于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税款核定证明书》,在实质上应符合哪些要件?

对于《税款核定证明书》的实质审查,应当着重审查作为其附件的《计核资料清单》。其中,《计核资料清单》将体现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原产地、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每一项都是影响税款核定的关键因素。

第一,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

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决定了税则号列、税率以及价格,不同规格直接可能导致税率及价格出现较大偏差。在走私案件中,伪报品名也是其中一种走私方式,需要特别注意核对品名、规格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符合,同时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陈述、化验鉴定结论、归类决定等证据材料来确定《税款核定证明书》对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确定是否与事实相符。

第二,涉案货物、物品的原产地

即便是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相同,但是不同的原产地也可能会导致价格及税率不一样,像有些国家与我国的贸易往来是互惠互利的,而有些国家的税率则相较之下会更为高。据此,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确保原产地的认定与事实相符合,也是关键的一步。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时,不但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更有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殊关税,这一点十分值得注意。

第三,涉案货物、物品的数量

在走私案件中,以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和低报数量的方式进行走私的,需要格外注意对涉案货物、物品的数量认定。好比从国外运至国内的货物,若经香港时,已有部分直接销售,未经走私途径转运至国内的,那么这一部分的数量是不应计入涉案货物、物品的数量的。

第四,涉案货物、物品的税则号列

税则号列,即《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称为税则号列(简称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对于商品的税则号列,必须要根据《进出口税则》、《品目注释》等资料来进行确定。在实践中,因归类引发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需特别注意审查。

第五,涉案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税价格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 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 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 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 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五) 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因《暂行办法》明确了计税价格的确定顺序,故审查时需确定计税价格的方式。当海关不是以“实际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而是以其他方式认定完税价格,应当要求其对不适用较前确定方式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供依据。对于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的案件,因海关已否定货物进出口时申报的价格,所以更需要慎重审查如何确定计税价格及其证据材料,并结合《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第六,涉案货物、物品的税率、汇率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案货物、物品的税率、汇率是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为主,以案发时的为辅。此外,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对此,应当着重审查时间节点,区分案发时和走私行为时的税率、汇率,确保按照走私行为时的税率、汇率进行计算。

最后,谢新民律师温馨提示:

1.及时审查《税款核定证明书》,在刑事辩护中意义非凡,当发现问题时,没有针对性的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法院重新核定,足以致错过辩护的最佳时机。

2.《税款核定证明书》并非一锤定音,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审查,及时发现问题,仍可依法对其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定。

3.《电商法》已实施3月有余,海关对水客打击力度不减,口岸过关需谨慎出行,避免游走于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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