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事提名权和持股比例挂钩,灵活调整有效可行

在公司管理上,谁说小股东只能跟在大股东屁股后面跑,任其“碾压”而无可奈何?当然不是!但小股东不懂这一招,可能会任人摆布;特别是大股东滥用权力时,将损害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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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对公司人事安排的话语权保障策略;

*人事权大小可随股东持股比例高低灵活调整;

*大股东应注意防范,避免管理失控,望洋兴叹。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公司成立之初,小股东的权利通常能得以保障,但发展中的变化难以预料,小股东权利受到大股东侵害屡见不鲜。从平衡控制权角度考虑,小股东股份不占优势,但占据公司重要人事岗位,亦有必要。

龙腾虎跃公司有三个股东,威之廉公司持股58%、龙之达公司持股34%、嘉宜公司持股8%。公司设立时,小股东嘉宜公司担心大股东将来万一搞点小动作自己毫不知情陷于被动,就决定参与公司管理了解经营状况。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如何量身定做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非常重要,只是大多人忽视了而已。

龙腾虎跃公司章程规定,5人董事会的董事名额,威之廉公司、龙之达公司各2名,嘉宜公司1名;公司总经理1名由大股东威之廉公司提名,龙之达公司和嘉宜公司各提1人任副总经理。

后来,三方股东就公司减资达成一致意见,减资后,威之廉公司持股56%、龙之达公司持股42%,小股东嘉宜公司持股比例缩小至2%。

一年后,龙腾虎跃公司召开股东会,主要议题是修改《公司章程》,各方股东都参加了。大股东威之廉公司在股东会上提议:董事会成员变更为3人,其占据两席,二股东龙之达占一席;总经理1人由威之廉公司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按此提议,小股东嘉宜公司相当于被剥夺了公司经营管理权,没有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落差太大,表示强烈反对。但大股东、二股东同意,结果以98%:2%通过了修改该章程内容的决议。

当初同意小股东有人事提名权,后再利用资本多数决变相剥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属滥用股东权利?

嘉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股东会决议由持股98%的股东同意,已远超三分之二以上,应为有效,就驳回其诉讼请求。

股东人事提名权和持股比例挂钩,灵活调整有效可行_第1张图片

这下,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初衷被改变,计划落空了。

嘉宜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表决权的优势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就改判股东会决议无效。

这个股权小故事给小股东敲响了警钟,有些权利明确写进公司章程才有保障,但如何合法实施,当然需要专业股权律师的协助。

当然,此种情形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存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才无效,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商业行为不应予以干预,应当尊重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更不应把该管理行为认定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大股东会觉得憋屈,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事权安排竟受制于公司章程的细微规定,这持股2%的小股东权利有点大,对公司发展未必有利。

大小股东立场不同,只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而已。

实际上,在内部治理方面,不妨事先在公司章程对人事提名权规定调整机制,约定持股10%以上的有权推荐一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在出资或减资时,股东是否有权进入董事会都了然于胸,也不会再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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