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珊瑚虫作者陈寿福做出了判决。根据判决书,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珊瑚虫QQ软件的制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17.28万元予以追缴。
  本人观点早前已写于: 灭了珊瑚虫,下一个是谁?
  此案出的蹊跷,判的荒唐,判此案者不通软件,评此案者不懂技术,而言辞凿凿,自诩“保护软件产业,打击盗版”;此为妓于先,而建牌坊以张表于后者!盖天下之大谬,IT业之奇辱!终究首发于中国,耻何以甚,耻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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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游云庭观点:判轻了   
  著名互联网律师游云庭在博客中分析,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标准,“根据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的起诉书,其违法所得超过 百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的将近10倍,珊瑚虫QQ的下载份数,更是接近千万,是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复制软件2500份”的 几千倍。”
  因此,游云庭认为:按照常理,如果陈寿福的“罪行”如此严重,那法定刑期在3至7年间的,即使按照最高刑期7年 来进行判决也是可以的,但是,此案却仅仅判决了3年。“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对于珊瑚虫作者的判决已经属于轻判了”。至于,获得“轻判”的原因,游云庭律 师认为,媒体起了巨大的作用。
  法律专家刘卫观点:用错了法律
  而另外一位法律界人事刘卫,却有不同的见解。他认为,按照侵犯著作权法去给陈寿福定罪,是将错就错的一种判法。他认为侵犯著作权法并不适合珊瑚虫一案,非法经营罪或不正当竞争才是合适的判法。他的几个观点如下:
  1 珊瑚虫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法。早期珊瑚虫的确修改了QQ的程序,但在后期的版本中珊瑚虫并没有修改QQ的程序,只是以外挂的形式出现。陈寿福,尤其是在获得“非法收入”时期,并没有“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2 陈寿福收取智通和265汇款,说明陈寿福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而且数额巨大。陈寿福应拥有相关的资质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没有,则犯了非法经营罪。曾在网络上风行的带头大哥就是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逮捕的。
  3 如果陈寿福有相关营业执照和手续。那么他的软件珊瑚虫QQ外挂在腾讯QQ上,将腾讯的广告去掉,同时加上了自己的广告。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国内反不正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条款基本没有,因此,如果按照此法给陈寿福定罪,有一定难度。因此,刘卫认为,陈寿福有罪是肯定的,但用错了法律。
  注:
  点睛政法网络学堂([url]http://www.zfwlxt.com/[/url] )的站长兼主编。兼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授课教师,香港大学司法考试辅导课程主讲,北京新亚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我们的声音: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法律上:
  1、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是许可和支持的(证据连接),故无犯罪故意。
  2、陈寿福的收入是来源于珊瑚虫增强包,不属于非法所得。
  3、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犯罪要件不成立,或者有争议,即不能判定为刑事犯罪。
  以上观点出自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界权威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已经送达法院。
  ※道德上:
  1、陈寿福坚持7年开发珊瑚虫,2000到2006年前无任何收入,初衷是为了增强QQ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同时为腾讯赢得和留住用户几千万,无功劳也有苦劳!
  2、2006年12月前,腾讯是支持珊瑚虫发展的,这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用户,对抗MSN等竞争对手。之后突然翻脸欲置陈寿福于死地,是因为道听途说某IT大鳄要收购珊瑚虫,忌惮珊瑚虫的威胁。请参看《商业垄断还是技术创新——法律该为谁服务》
  3、腾讯利用自身资源力量,通过刑事手段,欲置陈寿福于死地,天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