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水游城事件让我认知现在的婚姻法--法务共享

从南京水游城事件让我认知现在的婚姻法--法务共享

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来源:“法务共享”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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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游城抓“小三”事件一晚上刷屏网络,众网友议论纷纷。

A网友:听说了吗?原配坐轿车车头上,男方不顾女方安危,依然向前行驶,出轨了还敢这么肆无忌惮。

B网友:据说是为了买学区房假离婚,结果弄成了真离婚。

C网友:男方真的是一言难尽,居然在假离婚期间转移财产,都落“小三”口袋里了。

D网友:现在“小三”都这么猖狂吗?敢和原配在微信上正面叫嚣。

怎么说的都有,事实是什么,不得而知,因为我也是吃瓜群众一员。

2017年7月21日,事件男主人公委托律师发表律师声明,主要是对相关网络上的言论作相应回应,并向网友表示切勿炮制虚假信息,谁都经不起网络暴力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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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声明一出,自然事实究竟是什么更不清楚了,也并不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对此暂不作过多评论,借着此事件,跟大家聊聊第三者介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夫妻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老百姓所说的婚外情、出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满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外情也好,一夜情也罢,都并不满足这样的条件,对于一方若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就该事件而言,不论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从法律上来讲,离婚是事实,男方属于正常交往,男方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坐在轿车副驾驶位置的女子怎么就是“小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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