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vs医院,到底该听谁的?

来源:律事通

近日,关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取证遭遇刁难后开出天价罚单的事情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热议。有人支持医院,认为医院是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有人支持法院,认为法院是合法调查取证。法院vs医院,到底该听谁的?我们来听听八思尔的看法。

8月15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取证,遭遇医院工作人员百般为难,最后根据相关法律对河南省人民法院开出10万元的天价罚单,一石激起千层浪。

发生在8月15日的事情经过大致梳理如下:

上午10:00: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按照要求填写病例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的住院病例材料;

上午10:00-11:50:病案科认为病案号与姓名不符,拒绝复印,双方争执。

上午11:50:干警到达医务处,医务处认为手续齐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并协调病案室予以优先办理;

中午12:10:病案科称病例复印和相关人员已经下班,医务处人员协调病案科下午上班后优先处理;

下午15:02:法院干警于3小时后再次到达病案室;

下午15:02:病案科人员在上级部门医务处已经签字盖章证明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求干警出示身份证,双方发生争执;

下午15:06 病案科坚持按规定来(出示身份证并排队),干警随后离开;

下午17:19 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医院留置送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看到这些新闻事实,作者一开始有3个疑惑,并最终查阅相关资料和法条得以求证:

1、医院面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具体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工作人员一系列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部分舆论在情感上偏向河南省人民医院,讨厌法院工作人员的强硬作风,真的是因为法盲吗?

关于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医院在调查取证中的协调义务。

医院是否有义务提供病例,以协助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其次是本案中,病案科以保护病人隐私为由,是否能够对抗法院的调查取证?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隐私保护原则只针对医院系统因科研教学需求的申请,而并不包括办案申请。也就是说,隐私保护原则不得对抗司法机关的办案需求。

关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官方公众号上称: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而在其官方公布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见鼓楼区法院工作人员已经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的确没有出示身份证。那么,是否只有身份证可以算作身份证明?

回到上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也就是说,只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对于是否一定要求是身份证在所不问。显然,法院工作人员出示的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足以证明其个人与单位的身份证明。

最后一个问题是情理与法理的综合分析,部分舆论因法院作风强硬而为人民医院站队,并不是因为纯粹的不懂法。

法律圈外的大众舆论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和“身份证明”,即不出示身份证就不能证明合法身份,病人隐私就可能被侵犯。再加上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遇到阻碍后,带有一定的情绪,显示出法院强硬作风的一面。最后,法院的天价罚单面前,人民医院明显处于弱势,更符合了广大群众同情弱势的心理。

因而暴露出三个“不知道”问题:

一、立法者“不知道”关于身份证明和隐私权的立法规定,其实并不符合公民的一般性理解,所以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医院工作人员也有理解误差;

二、大众“并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只要程序合法,即使态度不好,并不影响合法性;

三、舆论的同情心理反映出,大众“不知道”在一个法律问题面前,如何安放自己的感性与理性。

然而,不知道就可以免除责任吗?不知道就可以不服从法律,为自己找种种理由吗?不知道就可以利用舆论进行声讨吗?固然,在这件事情中,法官挨了骂,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此次执法中有不够完美的地方。然而在法理上,法院并非站不住脚。在生活中,大多数人对于法律的态度很奇怪——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犯会坚决维权,当自己成为不遵守法律、规则的人时则闭口不谈。这一次的法院罚款,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也是好事,至少告诉大家意见很重要的事:法院依法取证、执行判决过程中,被调查取证者不能故意刁难,否则就会面临法律后果。

如今,河南省人民法院已经向上级提请了罚款复议,作者预计,双方领导会站出来进行简单协调,一切又会恢复平静。但是,司法的权威性和大众普法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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