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福音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二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解读】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

【例】 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 2019年1季度,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劳务8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加上其他销售额22万元,合计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该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30万元。

总结

总结1:本条对于适用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福音,大大降低了此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额纳税的情形较多,比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济代理服务、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金融商品转让等。

总结2:本条得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来理解,纳税人有差额计税项目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原创: 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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