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以翔事件的法律分析

首先致哀。

其次,法律角度如下分析:

(一)《追我吧》作为节目组织者应该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节目组作为组织者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关于网上传播的《合同》:

严格来说,这些合同属于格式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高以翔事件的法律分析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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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上述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栏目组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对于上述格式条款也没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所以无效的。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无效,栏目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二)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说是什么性质的?是否赔偿?

浏览了很多关于艺人诉经纪公司的纠纷,或有主张劳动关系,或有主张委托关系,或有主张劳务关系。但是法院在认定是并不是简单的将法律关系认定为一种,而是具体分析锁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从而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关于劳动、委托、居间、代理等多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至于经纪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具体需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可以按照工伤。(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劳务关系,可以走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当然也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关于商业保险,必须是寿险或者以保险的内容涵盖了意外死亡,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

如果是居间关系与代理关系,这就不存在赔偿的必要。( 居间: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

世事艰难,人生实苦。但念无常,慎勿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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