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腾讯新闻出品 | 第4380期
作者/丁阳 洋洋得义
台北警方虽然做了DNA检验,但私下对这种“滥用警力资源”,并“全民买单”的做法,实际上是有怨言的。然而,很多网友对此不满,力挺事主坚持查出谁是盗窃者的做法。
正义虽然是有成本的,但因为有成本问题就不去执行正义,人们情感上是无法接受的。贯彻正义,需要在承认有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民意。这是有办法做到的。
台北市私立文化大学某周姓女学生,因不满自己的酸奶遭室友偷喝却无人承认,气得上警局告偷窃,还要求以DNA采验揪贼。为了这瓶59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3元)的酸奶,警察花了1万8千元(约合4000元人民币)做DNA检验,终于找到了真凶。但此事也引发了热议,花这么大力气去办这种“小案”,到底值当不值当?
警方抱怨这种案件不符合“比例原则”,但很多网友认为女孩坚持查出谁是盗窃者的做法无可厚非
这起“偷喝酸奶案”,可以说是所有案件中“最小”的一种。如果非要破案,基于酸奶瓶上的生物信息,总是能够识别出偷喝者的。本案的麻烦之处在于,这个酸奶瓶因冰过有水痕,无法采得清楚指纹,只能验DNA来查案。于是,在事主的要求之下,台北警方根据“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通知5名室友到警局接受DNA采集,连空瓶在内共计采集6个样品送验。而验一次DNA需要的种种流程,耗费至少3千新台币,警方采验6个DNA样本就花了约1万8新台币(约合4000元人民币),该笔费用由已编列的警方鉴识预算支出。
对此,据台湾媒体报道,警方私下是有怨言的,认为这不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即所谓“不拿大炮打蚊子”,是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要求警察办案要适度。换句话说,“偷喝酸奶”这样的案子,不应投入过多的警察资源来办理。而由于这笔鉴定费要从警察预算处,相当于“全民买单”,有警察认为这有滥用鉴识资源之嫌。
警方这么看是有历史原因的。前台湾警察大学教授叶毓兰指出,曾有民众因便当放在机车上被拿走而报案,要警方调阅监视器,出动大批人力,警察也照做了。她认为这次的案子也类似,根本就是滥用警力。她建议应比照其他地方的做法,“除了民事案件不涉入,应设定相当价值与侵害程度,若民众坚持采样检验提告,相关费用应由民众自行负担。”
由于台湾媒体基本就是转述了警方的看法,还特意强调“全民买单”,言下之意是周姓事主坚持验DNA做得不对。这引起了很多台湾网友的不满,很多人表示,支持事主的做法,理由有很多:比如有人认为这是原则问题,偷窃者今天可以偷喝饮料,明天还可以偷别的,把这样的人及时抓到,很有必要;有人认为“正义不应当有价格”,警察不该挑案子来办;有人则引用古语“勿以恶小而为之”,认为偷喝酸奶虽事小,但只有防微才能杜渐,警察把偷喝者抓到是为了她好,所以有价值;有人则认为,既然偷喝者不肯承认做错事,那就应该让小偷来全额鉴别费用——这个想法得到了大部分网友的好评。
正义是有成本的,但这与人们心目中的警察形象有偏差
正义应当有价格吗?这个问题或许不好回答。但可以肯定的是,正义一定是有成本的。
5年前,曾经有过这么一个事情——武汉发生一起命案,一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为了侦破案件,当地警方要求附近四所学校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检验DNA。这个检验费用多达几十万,而且非常劳师动众。
2013年,武大珞珈学院以及周边院校的师生们因破案需要接受采血
如果说是命案,大案,这么做也就罢了,人们予以理解。但一些相对小的案子,也有这么做的。还是2013年,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采血验DNA,为的是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尽管背景是盗窃案发生了30多起,有一定的严重性。但还是有很多人质疑这种做法,认为要侦破失窃案,就让5千名学生和50万办案经费遭受池鱼之殃,办案手法实在有些过于粗放。但是,不这么做,或许就真的抓不着小偷。
台湾知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曾专门撰文谈“正义的成本”。他指出,如果汽车失窃的破案率,定在百分之百,那么,一般扒窃的破案率也该是百分之百。伤害杀人的破案率,更要是百分之百,不用说,掳人勒赎、银行抢劫等重大刑案,也非达百分之百不可。无论大小案件,破案率都要求百分之百。“有哪一个司法体系,能负荷这种重担呢?”另一位台湾法律学家萨孟武曾有这么个说法,“如果有人偷了1块钱,那么即使要花费10块钱,也要把小偷抓住!”熊秉元质疑说,“如果花的不是10块,而是100块、1000块、10000块呢?”
“偷喝酸奶案”,正是陷入到这么一个极端的情形。
事实上,那些不极端的情形,我们的身边比比皆是。最简单的,普通盗窃,刑事立案有金额标准,通常要够2000元、3000元才会立案。如果不到立案标准,那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警察处理的积极性就得打个问号了。有不少学者指出,对于一些小额侵财案件,由于数额低、发案多,“基层公安机关往往存在不立案、不侦办的情况,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主动性。”
另外,如果一个盗窃案的案值达到了立案标准,千万别以为这就说明这几千块的案值能够“覆盖”办案成本,其实有可能是远远不够的。之所以这些案件会优先立案,是因为警力资源有限不得不按一定的方式进行筛选。
毫无疑问,对于这样的情况,老百姓们是有怨言的。毕竟,在人们的心里,成本不应该是法律所关注的东西,之所以要贯彻法律,目的是要治理和预防违法和犯罪。去年,为了节省4亿英镑的预算,英国伦敦市区警方做了个决定,表示不再调查小偷小摸等低等级犯罪案——这个做法当即炸了锅,你要省钱私下出工不出力也就罢了,公开宣言不办理这些案件,岂不是长犯罪分子气焰,置老百姓于险地吗?
英国媒体整理的伦敦警察评估是否会调查案件的流程图
在人们的认识中,警察需要做的,就是全力缉凶而已。那些树立警察形象的案件,也与案值无关。比如抢劫,抢的哪怕是5块钱,警察也应该全力出动,因为抢劫往往可能伴随人身伤害,这次抢劫犯可能抢的少,但下次可能做出重大伤害;比如入室盗窃,哪怕没偷到几个钱,警察也应该介入,因为“入室”行为本身就会给整个社区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另外,警察在办案时,往往是无法预先估算事后所耗费的司法资源的——如果警察路上遇到了逃跑的小偷,哪怕小偷只偷了1块钱,但警察是不知道的,他需要做的就是抓小偷,通知同事一起抓小偷,抓到为止。
贯彻正义,需要在承认有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民意
回到“偷喝酸奶案”,具体怎么看待呢?这个案子特殊在,从警察的角度出发,这是付出过高“正义的成本”的典型,而“不计成本”的理由,冷静来看其实相当薄弱——这不是入室盗窃,不是有人下毒,仅仅是某一个室友偷喝了一瓶价值有限的酸奶,其社会危害性是很有限的。而且,其耗费的司法资源是可以清晰计算的,评估的结果就是“13元VS4000元”。至于说防止偷喝者继续作恶,或者说是要起到教化作用,几乎任何小额侵财案件都有这样的意义,难道全部都要让警察来管吗?甚至可以说,期待法律的惩罚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也是有些天真的——作案者再怎么说也只是偷喝了一瓶酸奶,能怎么罚?
很多人提到,应该让偷喝酸奶者承担检验DNA的费用。的确,对一些耗时久或者经济案件,美国可能会要求犯罪者支付调查费用。但“偷喝酸奶案”明显不合适,真要这么做了,就是典型的“罚不当罪”,“罪刑不相适”。而且,公诉案件本来就应该由国民的税金来承担办案成本,因为成本问题就让作案者承担,是说不通的。
那么,难道应该如警方所说,周姓事主就不该报案,或者说,不该坚持验DNA来找到作案者吗?这个结论恐怕实在是不能服众。这给人的感觉就是,正义就是有高低价格之分的,人们并不希望法律和正义是这个样子。
其实,即便在承认“正义有成本”的前提下,民意还是有办法得到兼顾的。这需要执法者尽量地发挥灵活性,最大限度地去响应民意。
比如说多发的小额侵财案件,百分百侦破显然是不可能的,但警察并不一定要把案值作为硬性标准。比如说,有群众报案手机被偷了,也许只是一款很便宜的手机,但如果根据举报者的说法,盗窃者穿着特征明显,具有较高的辨认度,那就应该及时进行即时调查活动,如果抓住窃贼并公示出来,就可以很大程度安稳民心。这方面也有反面例子,某派出所辖区曾经接报过多起作案手法类似、发案地点相同的手机盗窃案件,但并未采取有效侦查措施,结果是导致不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另外,执法者还可以根据作案者的态度,来决定采取怎样的措施 。比如,台湾某沈姓男子被控进入超商内顺手牵羊一瓶价值8元的“养乐多”饮料,按理说不至于被起诉。但他辩称忘了结帐,检方不采信他的说词,依窃盗罪将他起诉。检方指出,沈某偷的是价值不到10元的东西,实务上是可以做出缓起诉,或是以“微罪不举”方式给予职权不起诉,主因是他拒绝认错,才会起诉他。没错,如果违法者态度不好,不肯承认错误,那么即使是很小的违法,那么对其惩处并予以公示,也是能彰显出法律和正义的价值的。
根据以上思路再来看“偷喝酸奶案”,当地执法者或许就能采取更加妥当的应对了——根据事主叙述,警察大可确定嫌疑人就在5个室友之中,那么在验DNA之前,警察应该劝说嫌疑人主动自首,并告知,如果没有人自首,警察将“不计代价”找出嫌疑人,而检方也会配合予以起诉。这样做的话,相信民众也会更加认可这种“正义的成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