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电动车与迈巴赫撞了!电动车全责并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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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

逆行时一头撞上了豪车


春节前,宁波象山人蔡某驾驶电动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自南向北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以及蔡某和乘坐人(蔡某儿子)两人受伤。


对此,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道,本起事故是由当事人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证据证明小型轿车驾驶人陆某有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蔡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因此,《认定书》认定蔡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蔡某儿子应承担自身损害部分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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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电动车主不服认定:

机动车也应负部分责任


事发后,陆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万元,并同意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蔡某进行追偿。该纠纷经多方调解后无效, 保险公司遂起诉蔡某。

面对法官,蔡某辩称: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应全部由其承担责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公;其次,自己儿子在本次事故中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其本人也多处受伤,目前没有能力赔偿原告垫付的维修费。

法院:电动车车主在

六个月内需支付赔偿款10万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保险公司已按照约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赔偿了车辆修理费10万元,因蔡某在本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追偿方有权利向被告追偿。


其次,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的事故发生时,蔡某确实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行为,蔡某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因此,对蔡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再次,蔡某提出的“无力赔偿原告垫付维修费”的主张,并不能据此而否定被告因本案涉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考量了蔡某实际履行债务情况后,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还有那么多违法行为,应该负全责!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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