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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抵扣做账

一、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抵扣做账和会计科目处理如下:

1、取得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认证,全额列“管理费用”科目,等抵减应交增值税后,再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2、会计科目处理:

(1)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抵减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二、相关规定

财税[2012]15号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执行该项规定时,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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