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税友们,
虽然已经进入为祖国母亲庆生
倒计时3天的时刻了,
但工作心丝毫不受波动,
甚至有点冲动想加班的5哥,
今天为大家带来了一份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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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外籍人士个税问题」
——最全版
の 关于外籍人员的个税问题,至今没有统一说明,只是散见于若干个规范性文件中,所以今天的“最全版”不仅是对外籍人士本人有用,在外企工作的HR或财务会计,也值得收藏哦!
那么新个税法下,
外籍人士除了个税
起征点统一上调至5000元,
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呢?
5哥给大家梳理了三大核心问题!
外籍人员个税三大问题
1
纳税人的确定
居住期限由1年缩短至满183天
首先一个重要变化是,对纳税人的确定。判断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港澳人员对应的境内概念是内地,台胞对应的境内概念是大陆)及居住时间的长短。
两句话解释清楚:
一是基础性规则,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
二是补充性规则,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此前个税法规定是居住满1年,修法后的居民纳税人概念被拓宽),还需要就境外所得缴纳个税。
の需要指出的是,税法上的住所并非生活常识上的“居住房屋”的概念,而是指在境内“持续工作生活”的含义。
按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此外,认定居民纳税人还有一个居住时间的标准,按照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也即,若没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意愿,但实际上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按出入境记录)满183天的,亦被认定为中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
在税法上居民纳税人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就是需要就全球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税。
■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2018年9月1日施行的《申领发放办法》和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个税法(修正案)》在时点只是偶然巧合。
目前面向往来大陆的港澳台人员推动的《申领发放办法》,第2条规定申领人条件之一是“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正好与个税法修订后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大体一致。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税法修正案中183天和居住证政策中作为申领条件的6个月含义并不完全一致,新个税法特别强调了在“一个纳税年度”也即自然年度,而《申领发放办法》并没有此限制性规定,这里存在一个细微差别,符合申领条件的人有可能在申领时暂并未构成居民纳税人。
比如,当年10月来大陆的台胞,至次年3月在大陆居住满6个月,但在当年和次年的纳税年度中分别只有居住92天和90天(不考虑润年因素),暂并未构成税法上居民纳税人,而如果持续居住至该年6月及以后,则在该年度即构成居民纳税人。
2
应税所得范围调整
非居民纳税人免税条例更改
关于应税所得的问题,修订的个税法第1条规定: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就境内所得纳税。
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境内所得”“境外所得”概念时,需要从“来源”的角度来理解,原则上与其支付地并无直接关联。某项所得来源于境内但是由境外单位支付的,仍属于“境内所得”。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此外我国税法仍有一些补充性规定,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了一些免税安排。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如下:
(1)居民纳税人,居住1年(现改为183天)以上五年以下的,经批准,可仅就境外所得中境内机构支付的部分缴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用缴税;
(2)非居民纳税人,居住不超过90日(现可能会改为183天,连续或累计),其境内所得境外机构支付(非境内机构承担)的部分,免予缴税。
另据国税发〔2004〕97号文、国税发〔1994〕第148号等文件规定,又有补充意见:
(1)关于工资薪金境内所得的补充认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关于高管所得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的免税认定。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非居民纳税人免税的相关规定;
表1:个税法修订后外籍人员(含港澳台)纳税义务表
备注:目前个税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本表格是按照183天且不再区分90天标准而绘制,若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仍保留90天标准,则仍按个税法修改之前的税法政策口径执行。另外,若原“满183天但不满5年”的相关规定及“5年”的标准有相应调整,则按照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3
关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
非居民纳税人维持原有按月申报纳税
税款的计算问题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规定执行,综合所得的部分可以参照速算扣除数方法计算。
至于个税申报缴纳的问题,此次个税法修订主要是区分了居民纳税人和和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维持了原有的按月申报纳税的做法,而居民纳税人在继续实行代扣代缴的前提下,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至于综合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本次个税法修订也明确了具体的申报和缴纳时间。就扣缴义务人而言,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表2:各项所得及特定情形纳税期限表
以上内容部分来源:台湾中天电视台《新<个人所得税法>与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个税政策分析 》
作者:王桦宇
51个税管家整理
5哥总结
新个税法下,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就算纳税居民了,这让部分外国友人有些担忧,所以赶紧把这条消息转发给你的老外朋友,看看收入变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