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韩心怡主讲)

0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系统内部行为不是民事诉讼行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是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是民事诉讼主体。

4、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机制;仲裁、人民调解属于社会救济机制;和解、私人调解属于私力救济机制。

5、民事司法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

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6、民事诉讼的属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0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与对应性

2、同等是原则,对等是报复;平等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同等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关系。

3、辩论权和处分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而处分原则既适用于诉讼程序,也适用于执行和非讼程序。

4、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包括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5、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适用对象是法院,而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自然人不可以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支持起诉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7、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8、公开审判制度:

当离婚与个人隐私竞合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对待,实行法定不公开审理

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并不完全等同,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但仅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三不能”:调解书不能查,未生效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回避制度

证人和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民诉中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诉中,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权申请复议,复议为同级复议;不同于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10、合议制度:

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适用于独任制的案件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案件,还包括大多数非诉讼程序案件。

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

法院合议庭的评议方式不同于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享有最终决定权。

11、两审终审的例外:最高法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审中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数的裁定;小额诉讼程序。

03·诉

1、诉的三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

2、诉的标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3、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4、反诉的特点: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时间特定;请求独立。反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反诉与反驳的性质、目的、主体、前提方面存在本质差异。

04·特殊管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1、级别管辖: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须同时满足“重大”的要求。

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无此权限。

各高级法院可以自主确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而商标纠纷案件若由基层法院管辖,须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且限于较大城市的1~2个基层法院;专利纠纷若由基层法院管辖,须最高法院指定,高级法院无指定权。

2、地域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除公司诉讼、海难救助诉讼、共同海损诉讼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房屋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但是可以对抗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是不排斥仲裁。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协议管辖不再要求选择法院的唯一性。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管辖权上向下移: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诉答辩;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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