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徐玉玉、小刘的死负责?电而不信,说好的责任呢? | 今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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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8月下旬了,再过不了几天全国高校就将陆续开学,特别是刚刚考上大学的新生们,可能这个暑假有太多憧憬,想着自己将来在大学的几年要做这个,要做那个的规划。然而,这两位大学生却永远也无法再踏入自己大学的校门。
  先是18日,18岁的准大学生、山东临沂市的徐玉玉突然接到声称可以发放助学金的电信诈骗,信以为真,9900元大学学费被骗光,在报警之后昏倒猝死。紧接着同为山东 临沂的山东理工大学生小刘也遇到了电信诈骗,被骗走2000块钱。就在22号夜间,承受不住压力的小刘也不幸离开了人世。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舆论哗然,一边倒的强烈谴责犯罪分子的罪恶行径,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现在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造成这样的悲剧?
  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一定会少不了他们的责任。
  从直接后果来看,正是由于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生命。诈骗分子应当被绳之以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犯罪最高量刑属于无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这起案件中诈骗数额不大但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信诈骗犯罪不同一般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需要掌握受害人的信息,需要借助于电信企业实施诈骗活动,需要借助于金融机构实施转账行为,涉及环节众多,留下的印记也很明显,因此,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本来应该更容易破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犯罪之所以十分猖獗,根本原因就在于,电信企业没有切实履行实名制,没有建立必要的信息过滤审查机制,没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监督控制非法信息,从而导致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部分学者主张,应当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我国教育系统信息公开非常普遍,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及高考生的信息可以通过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考生所在的单位获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有非常具体的行为规范,只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应该不存在问题。中国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泄露出去,因此,如果只是追究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有可能会导致司法成本过大,司法机关不堪承受。
  难道因为“司法成本过大就不放弃追究吗?”答案肯定是不会放弃的。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督促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严格履行互联网络交易的有关规定。可以设想,如果电信企业能够真正贯彻实施实名制,那么,司法机关追根溯源,很快就能找到犯罪线索,并且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如果能够通过公开审判,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有关电信诈骗的活动会不断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解决电信诈骗的问题,必须从电信运营商着手,通过强化电信企业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电信运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电信诈骗的案件,我们的央视315已经多次曝光了,国家也组织了各种专项行动和出台了很多法律政策,但到如今看来,电信诈骗依旧是活跃猖狂,且通过其他方式愈演愈烈。如前文所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总要一步一步,甚至是多方联动共同打击,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的且又是效果更为明显的,首先实现电信实名制已经是到了必须要全面推行的地步了,毕竟我们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徐玉玉,下一个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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