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你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朋友发来微信说想要学习些法律知识,让我推荐一些全面的书籍。我问他是要学习理论还是只是了解生活中的常识。

他说不考级,生活中常用的就行,又问我哪些法律跟生活挂钩。我回答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都是生活中要用到的。然后,朋友让我给他推荐最实用的,我一想最实用那不就是婚姻家庭法了么,于是给他推荐婚姻法和继承法。结果,他说他不需要,还说如果以后用到婚姻法就太失败了。

我强烈给同学推荐婚姻法是因为他婚期将近。就着这件事我想分享下结婚前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也许大多数人会跟朋友一个想法,觉得婚姻法没啥大用,也不愿意在婚前就为以后做打算。因为他觉得用到婚姻法一多半是夫妻间出现矛盾要离婚了。虽然他的想法没错,但是仍然有些内容是跟婚姻存续有关的。例如,不打算多说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基本原则。

下面就结合身边的多则小故事来说一下结婚前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常识,尤其是女孩子在婚前掌握这些内容很重要。

国庆假期在村子里参加过一场婚礼,新娘只有十九周岁,我诧异地问新郎怎么领的结婚证。新郎说没领证,过两年再去领结婚证。在村里似乎只要你举行了婚礼,走过这个形式就是夫妻了。

事实上在其他地方的农村也存在小小年纪就结婚的现象。这个现象故事里不得不说的是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对男女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当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禁止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前两天朋友聚会,泱泱表示她要出去工作,我说终于想要出去工作了。她说:是呀,结婚四年,孩子都三岁了,自己再不出去工作,大学学过的专业就要废了。

另一个朋友跟她说想工作就去,不要犹豫。可是泱泱说现在孩子不是工作的阻碍,她丈夫不同意她出去工作。泱泱的丈夫认为女性就该待在家里相夫教子,顾好家就行,坚决不同意泱泱出去工作。

这种事并不少见,结婚后,有好多丈夫不同意妻子外出工作,就让妻子待在家里相妻教子,但是妻子想要外出工作。其实如果丈夫强制阻拦,妻子大可不必妥协。因为《婚姻法》规定了:

婚后,夫妻双方 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一方 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一个家庭里,其实只有两种关系,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父母子女关系。以下分别从这两种关系入手,以小案例的形式分享些关注最多的,也是最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一、夫妻财产问

财产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你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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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事例来看一下:

小林是一名作家,在结婚前小林向杂志社投稿一篇文章,但是该文章在小林跟小张结婚后才正式在刊物发行。也就是说小林是在婚后拿到的稿费,那么这篇文章的稿费就属于小林的个人财产。如果小林婚后投稿稿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可以看这里: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形式。


说到财产,就不得不说下房子。我在农村听的最多的是哪家儿子在县城买房子结婚了,哪家姑娘出嫁要求男方在县城有房了。所以,关于房子这个不动产,无非是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你也需要了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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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先来看故事。

张阳(男)和李凤(女)相亲成功,打算交往一年就结婚。张阳有个人存款二十万,就想着买套房子,于是婚前张阳签订了房租买卖合同,用个人存款十五万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贷款十年内还清。张阳和李凤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张阳的名下。婚后五年,张阳和李凤要离婚,张阳说房子登记在他名下,也是他付的首付,应该归他。李凤说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她也有份。

那么,这套房子该怎么处理呢?

夫妻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 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 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补偿

时耒和维奕是夫妻关系。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时耒父亲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改房,产权登记在时耒父亲的名下。后来时耒和维奕诉讼离婚,维奕要求把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时候的处理方式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 一方父母名义参加 房改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 债权处理。

二、子女姓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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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

小李上月喜得贵子,小李想让孩子随自己姓李,可是孩子爸爸说孩子必须随他姓梁。小李不同意,坚持认为自己生的孩子要随自己的姓。

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好,孩子随谁的姓都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例外情况也可不随父姓、母姓。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

原则上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 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 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家庭暴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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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暴法》里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妍芸和王刚结婚后度过了两年的甜蜜时光。两年后,王刚开始对妍芸实施家暴,动辄就拳打脚踢。最初妍芸还能忍受,可是王刚变本加厉,妍芸终于承受不受,丧命在家暴下。这是个悲剧,在我国这样的悲剧不止一起。

一旦遭遇家暴,需要及时寻求救助。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在上述悲剧中,如果妍芸第一次遭遇家暴,就寻求单位救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悲剧也许会避免。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书面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离婚时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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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内容是我根据平时朋友们的咨询罗列的,也是她们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虽然不全面但简单了解是够用的。

如果一旦到了要离婚的地步,那涉及的问题将更多,此处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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