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的微博违规,为何比柳忠秧“跑奖”更严重 | 鄢烈山

方方的微博违规,为何比柳忠秧“跑奖”更严重 | 鄢烈山_第1张图片
方方、柳忠秧(右)

奉送方方同志

几罐心灵鸡汤式的格言

详见文末


文 | 鄢烈山(杂文家)




湖北籍诗人柳忠秧诉湖北省作协主席方方微博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案件,11月4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方方败诉。方方同志表示不服,要上诉,“道歉绝无可能”。

读次日报纸,看了方方的理由,我随手在新浪发了一条微博“大作家方方没有法治思维”,一不小心就卷入了所谓“方柳之争”。10日晚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比较全面地从法治、文学、道德和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社会思潮等方面,谈了自己对此事的看法,对方、柳二人作了总体评价,但对自己的独到之见,谈得不够充分完整,这里专门成文讲一讲。

我认为,方方的微博违规比柳忠秧“跑奖”问题更严重。她自己没有感觉,湖北省作协和中国作协没有感觉,所有参与此案争论的人包括律师似也无人谈及。

这里仅以方方11月7日公开发表的《我为什么坚持要批评柳忠秧》文本为分析对象。

“(2014)年三月底我从深圳回来,作协诸多同事以及媒体朋友都跟我反映,这期间柳忠秧(在)作协附近饭店和中南花园酒店频繁请客。而作协(党组)书记也就此事几次跟我商量,像这样明显违规的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他建议我去主持或参加评选,也建议陈应松参与到评委会(陈应松也提醒过党组,请他们注意柳忠秧的活动),向评委们说明柳忠秧评选前到处活动的情况。但因我从未参与过鲁奖初评推荐活动,突然为了柳忠秧去参加评选,并不合适。所以我表示我不去参评。事后得知陈应松也没有参与。之后书记与我商议过几种方式,如何阻止这样的违规行为,但都觉得不合适。最后决定,遵守游戏规则,一切交由评委定夺。评委评出什么,就是什么。”

——注意,这是作为省作协主席的方方与党组书记商议之后的“最后决定”。

而按照方方此文的说法,“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第七条评奖纪律中第一条规定: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这就是说,到3月底或4月初,方主席和党组书记,并不认为柳忠秧的“活动”(请客,开作品研讨会、新闻发布会),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而必须取消其“参评资格”。否则,方主席与书记就是失职渎职,当然也不排除二人之一已经被柳忠秧暗中“搞定”。

我理解,这是“游戏规则”不细致不明确让人为难。这与中国的国情有关。打个比方:在美国,选议员,选总统,参选人当然可以为自己开会造势,自吹自擂也罢,请人当吹鼓手也罢,都没问题;公开拉票(“拜票”)也没有问题。我看乐视上的电视剧《肯尼迪家族》,肯尼迪初涉政坛,他的富爸爸给基层选区每家送粮食和取暖用品,小恩小惠搞不定,就玩政治权术;不知现在美国的竞选,拉票时送礼品限于多少美元。反正,“贿选”是不容许的,但不知认定的金额标准是多少?而在中国,不论是党内领导人,还是政府首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不许选举前自我表现、造势“拉票”的。

问题是,文人间的请客,开研讨会时发的“车马费”,算不算“拉票”呢?算不算是严重违法违纪呢?显然,此时的方主席和党组书记,不认为是。柳某人不认为是,一审法官也不认为是。所以,方方在这篇文章中提供的早在2012、2013年,柳就请了文化名人(其中包括后来被湖北省作协选中做鲁奖初评委评委的若干人)所谓“活动”、“把所有评委搞定”的“证据”,没有什么法律效力。

接下来,方方同志“听到他(柳)是满票通过。当时我的确很生气,并由此而发微博。” 内容如下:

1,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2,2014年5月25日23点33分:“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校,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中正毛泽东,兄弟并肩。” 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

你可以很生气。但是,正当的、合规的办法至少有两种:

与党组书记商量,推翻你们此前的“最后决定”,不承认评委们(起码是诗歌组吧)的投票结果。这些评委本是湖北省作协选聘,代表湖北省作协向中国作协鲁奖终评委推荐的。

不承认之后,至少有两个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另选评委重评;二是如果认为湖北省内再也选不出够资格又“正直“,不会被“搞定”的人,或者时间来不及,湖北省作协可以放弃诗歌组的推荐权,宁缺不滥,以保持湖北省作协荣誉的纯洁性不被柳某玷污。众所周知,全国性鲁奖的推荐渠道有多种。比如,具备一定资质的出版社可以向中国作协推荐。

须知,方方冲冠一怒发微博,不仅公然违背了她与党组书记的“最后决定”,有蔑视党组书记之嫌,而且,她既是湖北省作协主席,同时是中国作协全委会委员,是著名的“一级作家”,至少在文学圈和文学评论界有全国性的影响力,这不是滥用公权力和影响力,严重干扰鲁奖评选过程吗?柳忠秧终评无名而四川的周啸天评上了,不知这结果与方方博文的影响有无关系?

无论如何,方方在终评结果尚未出来前,擅自公开发表上述两条微博,就是严重违规,须知你是掌握公权力的省作协主席和中国作协全委,不是局外的普通小说家,不是没有官方半官方机构行政与管理权力的“自由卖稿人”柳忠秧。

为什么,方方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规,更不承认自己的微博言论侵害了柳忠秧的名誉权?

说来话长,我已对澎湃新闻记者讲过。这里提一下基本观点:

从大的社会背景讲,绝大多数国人缺乏规则意识,缺乏就事论事、“疑罪从无”的法治思维以及“宁纵勿枉”的人权观念,缺乏诸如程序正义、客观真实不等于司法可以采信的法律证据、证人出庭与书面证词的效力不同之类的司法常识,缺乏不得转移命题和偷换概念的逻辑常识和论辩训练。从历史源头上讲,历代儒家“以德治国”的传统,使国人习惯于道德审判,凡事追问动机;而“文革”年代,养成了国人只讲“大方向正确”的路线斗争思维,以及凡事讲“立场”站队的行为习惯;乃至鲁迅“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推测中国人”在当今更是达到新高峰,“仇官仇富反智”的民粹思潮甚嚣尘上,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人也不免成了“幸灾乐祸”之徒(如对“公知”“大V”被抓,未审先定罪名上电视示众的做法,固然有质疑,而对官员一被纪委宣布审查、尚未经法庭终审,就相信了此人一定是贪官,拍手称快)……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方方以反腐败英雄的姿态出现,说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很多人自然选择相信她的指控,并无条件地支持她而不管在司法意义上柳的恶名是否成立。

就方方本人来说,除了她缺乏法治思维和常识,我分析是因为自我感觉太好,过于自负使她的智商极大地下降了?

道德优越感超强,使她“很生气”,以致不讲规则而随口公开贬斥柳忠秧;没有过硬证据而信口扬言“所有评委”都是被柳“搞定”;慷慨悲壮地发誓“坐牢也不道歉”;在这些天发的微博中,也反复强烈暗示鄢烈山也被柳忠秧“搞定”(“得吃多少饭才会把马仔当得如此理直气壮!”)仿佛在方方心中,只有自己才立身高洁,而我鄢某也是没有人格、没有荣誉感、只有利益、甚至不在乎自己的市场公信力和品牌,很容易被收买的低贱之辈……湖北省作协初评委们推荐柳忠秧等人的诗,鄢烈山愿意赴柳忠秧的饭局、转过他几篇博文、参加过他组织的会议,就一定是被收买了?对人情世故的理解这么简单,方方同志那些著名的现实主义小说真不知是怎么写出来的?她的小说应该不是父亲代笔呀!

智力优越感超强,使她一听柳诗全票通过初评就冒火。请问方方同志,你凭什么认为,你对诗歌的评判就是最正确的?不仅比武大的樊星教授高,也比老诗人孙绍振教授及诗评权威、北大老教授谢冕他们都高明?你第二条微博所举的柳诗《岭南歌》中几句,你可以认为很不堪,但别人可以认为这样写国共两党及其领导人前所未见很了不起。这么没有文学史常识,没有“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审美常识,对得起武大中文系毕业的学历吗?

最后,奉送方方同志几罐心灵鸡汤式的格言,借来的:“人贵有自知之明”;“尊贤而容众”;“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一分证据,只可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只可说七分话,不可说八分话,更不可说十分话”。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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