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风教育品牌侵权案,上海知产法院终审认定侵权成立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河南海风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风创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风创公司“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海风教育”告了“海风升学”

风创公司旗下拥有“海风教育”在线教育平台,并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海风教育”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辅导(培训)等。风创公司在线上、线下日常经营及宣传中使用“海风教育”商标。

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其在官方网站“海风升学”、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微信群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海风”“河南海风”“海风教育”等字样,从事辅导培训、志愿填报和自主招生咨询等业务。

风创公司认为,河南海风公司使用上述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风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河南海风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海风”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海风教育”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并在河南海风公司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风创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一审:“海风升学”侵害“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风创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河南海风公司与风创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河南海风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风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风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利在先,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后的事实,且相关证据显示,河南海风公司在其设立之前,其主要人员即已经知晓“海风教育”品牌的存在以及风创公司在河南地区已经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情况,但河南海风公司仍以“海风”为其字号,可认定其存在攀附风创公司经营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风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河南海风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故一审法院依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风创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及其在河南地区业务开展的情况、风创公司的收费情况、河南海风公司经营规模和收费情况、河南海风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风创公司“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海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海风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风创公司并未在河南地区开展实际经营,其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时间短、范围小,并不具有知名度。其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规范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所以其行为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系“海风”二字,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相关服务产品、名片、与案外人签订的《海风教育年高考志愿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书》等处,单独或者混合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字样;在“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中使用包含“海风升学”“海风”字样的名称,发布的群内、朋友圈信息包含“海风”“海风升学”字样;在相关合同名称中使用“海风教育”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海风教育”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在先,上诉人含有“海风”文字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在后,并且在上诉人成立之前,被上诉人经过其在包括河南地区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经营和宣传推广,其注册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人成立前,其股东之一张某曾致电被上诉人并咨询相关服务情况,故上诉人的主要成员在上诉人成立前已经明确知晓被上诉人及其注册商标。作为同业竞争者,上诉人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海风”文字予以合理避让,现上诉人仍将“海风”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被上诉人商标所承载商誉的故意。上诉人登记注册含有“海风”文字的企业名称后,开展与被上诉人类似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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