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

作者: 黄蓉斌 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热播的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圈粉无数,是老中青三代共同讨论的话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本剧集的编剧—周梅森的故事,从律师的眼光看,其精彩程度比起电视剧毫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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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照

今年2月,南方周末网站以《反腐剧的春天悄然来临》为题,刊发了对《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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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

“我就是倒霉的大风公司工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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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视频截图 大风厂职工

周梅森介绍称,2014年,他的老家民营企业不断倒闭,他前前后后投入4000万元左右借款,换得隐名持有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结果该股权因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负债太多且违规抵押而被多家法院查封。他的资金链断裂后,银行要收回股权。“手持股权证自以为高枕无忧的我,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 周梅森称,这场官司走进了《人民的名义》,而他本人“就是小说和电视剧里股权被卖掉的倒霉的大风公司的工人们。”

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实务中,挂名的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相比编剧同志以持有股权证主张股东资格,许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的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简陋”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法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绝大多数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为只要签订了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就不存在后患之忧,但当他们真正面临名义股东侵害时却往往感到维权艰难,其原因在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过于“简陋”。一些隐名股东签订协议前没有结合自身及公司情况,对股权代持风险进行评估,只是简单地直接照搬网络模版,从而出现了许多形式大于内容的股权代持协议,让隐名股东“窝囊”地屈居幕后,更无法保障有本应享有的股权投资收益。

股权代持协议并非万能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构成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协议本身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显名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隐名股东可以因利益受损向显名股东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同时,在股权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客观上会存在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后果。因此,虽然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对于隐名股东来说,仍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

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要注意那些问题?作为隐名股东,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笔者在此分享几个要点,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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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我们的编剧同志用绳命告诉大家:“代持有风险,打款需谨慎。”
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确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以证明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名义股东无权处分。
3、如隐名股东拟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管理,需提前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应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留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书面文件(章程、议案、通知、决议、委托书等)。

从“幕后”走到“台前”,隐名股东显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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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化, 即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而成为显名股东。尽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由其作为股东是隐名股东取代显名股东的必要条件,但是仅仅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无法对抗公司内部公示制度对显名股东股东资格之确认。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要得到公司及其他过半数股东(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若隐名股东能争取做到以下三点,则有助于确保后续顺利显名化
1、争取提前与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避免日后名义股东不配合。
2、争取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三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支付红利以及在条件成就时,配合名义股东积极完成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工作。
3、争取让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若代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避免日后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显名化。

在不明白的世界中做个明白人

如果当初编剧同志就股权代持的问题咨询律师,了解到股权代持的局限性,则很可能不会接受民企朋友提出的以银行股权抵偿债务的请求,而他个人也不会遭受巨额的财产损失。
如果确定接受股权代持,则需要精心设计规划股权代持方案,综合考虑投资收益、公司控制权管理、财产处分及隐名股东显名化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看来术业有专攻,遇到事情还是要找到明白人,在不明白的世界中做个明白人。然而,时间无法倒流,若没有这些刻骨铭心的经历,编剧同志又怎能创作出这部脍炙人口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呢?

本文作者:黄蓉斌 律师,现为盈科深圳分所执业律师,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在私募基金、公司治理、投融资、资本市场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黄律师曾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华集团等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誉德财富、国通资产、优雅资产等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工作;参与时宇虹(837002.OC)、康普斯(839578.OC)、赛骄阳(839578.OC)、百欧森(838287.OC)等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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