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信,其实无非主要有三种情况

现如今,信用体系不断完善,逐渐渗透在社会中的每个角落。信用已然像毛细血管一样,左右着个体及社会的循环和机能,而失信则会导致循环阻断和机能缺失。为了让大家对失信有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下面就来谈谈“失信”的三种情况。

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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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誉

那么,具体到个体而言,作为一种人人都必须参与,而人人其实都可以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失信又是因为什么呢?其实无非主要有三种情况。

“无力性失信”

有履约意愿但是无履约能力,一方面这种情况要接受的结果是失信越多,越无法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最终是马太效应,越有信用的人越有价值,越多失信记录的越难进入经济正常运行体系中。个体确实需要预先准确评估自身的履约能力。另一方面,目前,相关部门也在推进信用修复的相关制度,一个更加完善的信用体系将逐步建立,非有意失信的人在修正其违约行为后,有机会修复其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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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原因

“无意性失信”

有履约能力也有履约意愿,但履约习惯不良,这类情况通常是对自己的信用这件事本身没有引起注意,遗忘或拖拉导致失信,本质上说是失信的风险是被时间所迷惑。经济学家米歇尔·渥克曾经提出“灰犀牛”现象,比喻发生概率大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一头犀牛从远处走来,人们通常不会过多留意,一旦它向你奔来,其强大的作用力会令你猝不及防。许多危险其实是潜伏的,但也是可预见的,只是因时间距离而产生的风险错估,使得我们对其视而不见,导致风险到来时措手不及。

“故意性失信”

有履约能力但无履约意愿,恶意逃废债、所谓老赖等都源于此类型。这样故意的恶意的违约行为,道德制约显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及相关法规是最终的途径,这也是信用于法律范畴的题中要义。此前,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信用立法已经列入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主要任务。恶意逃废债等恶意失信行为正是目前信用体系建设中立法联合惩戒的重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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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后果

失信的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总而言之,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信用留下黑点,旧意味着贷款、消费甚至出行,都有可能受到影响,所以在这里至信小编还是那句老话: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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