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第五章——维系着私人的道德

道德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尤其是现在,大部分人都认为我们道德滑坡了至少50年。在上学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题目也是法理学必考的内容。

读了这一章,我才对这一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由于中国社会的乡土特质,差序格局,所以我们首要是克己,在自足自足的小农经济下,每个人都可以自食其力生活,就像老子描画的那样“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合作的需要时偶尔的、次要的、后起的。所以在不同场合,人与人有着不同程度的结合,这自然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观念。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总抱怨我们没有“信仰”,其实我们只是没有一个较为普遍的道德观念。

这里的道德观念包括三个内容:行为规范、信念、社会制裁。我们都从“己”出发,与不同的人建立不同的私人联系,自然产生了不同的道德,有的需要孝,有的需要忠,有的需要信……这种建立在私人关系上的价值标准,就是我们每个中国人的差序人伦。所以在唐律里有“亲亲得相首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见,由于社会格局的特点,致使我们团体道德缺乏,道德标准缺乏普遍性,也没有笼罩性的道德观念。在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法治进程难免缓慢。

建立在团体格局的西方社会,存在着一种“超己”的力量和笼罩性的道德观念,即使是宗教信仰。所以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作为基石,易于产生平权、宪法、公务、权利义务界限清晰、国家等观念。在法律适用上伸缩性和弹性也较少,而在差序社会里,普遍的标准不发生作业,一定要知道对象是谁,根据这个关系,才能拿出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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