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伦被控“搓圆仔汤”案的法律分析

“换柱”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洪秀柱“孤臣可弃,但绝不折节”的呐喊仍声声在耳,刚刚亲自披挂上阵力拼2016的国民党党主席朱立伦又被指控涉嫌违反我国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第84条“搓圆仔汤”条款,“换柱”行为实属违法。

10月21日,民进党“立委”陈亭妃及台联“立委”周倪安到“最高检察署”向“检察总长”颜大和司法检举国民党的“换柱”行为,并质疑朱立伦的参选资格,认为其违反了我国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第84条“搓圆仔汤”条款。

那么,什么是“搓圆仔汤”条款呢?“搓圆仔汤”是台湾政治界、商业界常用的闽南语术语,字面意义是手工制作汤圆后,煮成汤。实际上指透过协商或利诱、威逼等手段,劝说他人放弃权利。“搓圆仔汤”条款沿袭了“搓圆仔汤” 这一俗语的深意,意指2009年5月27日修订后的我国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4条之规定,该规定要求在台湾的“总统”选举过程中,大选的候选人及具有候选人资格的人,不因他人的条件、利益交换以及贿赂等行为而主动放弃竞选行为。而行使上述行为之人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参选人亦不能主动以放弃竞选或为一定竞选活动为条件,与他人达成利益协定。一旦有此行为,该参选人亦受相同的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该条款保护参选人不受利益诱惑而行损害政治竞选之行为,其目的在于排除政治竞选中不当金钱利益对选举行为的操纵与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4条:“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亦同。预备犯前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项、前项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犯第二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朱立伦现在被怀疑通过条件、利益的交换诱使洪秀柱退选,这是因为,10月6日洪秀柱通过记者会公开表示,即使国民党通过“资源与搭档”要她退选,她都不会动摇。这不由得让人怀疑,朱立伦、李四川在争取洪秀柱退选的过程中,是否可能与洪秀柱存在不当的利益与条件的交换以及威胁,是否可能在“搓圆仔汤”,亦即“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而不管洪秀柱是否答应朱立伦、李四川所提出的退选条件,二人可能业已提出了不当的交换条件,劝退国民党初选通过的“总统”提名人,可能涉嫌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之规定。此外,在“换柱”行动最为关键的9月18日、22日、25日及10月3日,朱立伦、李四川二人至少4次与洪秀柱会面,进行关键性的劝退,这其中的猫腻与难言之隐确实难免引发人们的猜测与怀疑。

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84条所指涉的主体对象是“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而洪秀柱尚未正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登记为“总统”候选人,那么其是否能够成为84条所保护的对象呢?对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政党办理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党内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业之日起,于提名作业期间,对于党内候选人有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行为者,依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断。” 亦即,政党的党内候选人同样受到84条之保护。显然,洪秀柱已获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完成国民党党内初选程序,成为国民党正式的“总统”提名参选人,因此当然成为84条保护之主体。

在接获陈亭妃与周倪安针对朱立伦、李四川的告发后,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100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督率各级检察官分区查察,自动检举有关妨害选举、罢免之刑事案件,并接受机关、团体或人民是类案件之告发、告诉、自首,实时开始侦查,为必要之处理之规定,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将两案并案处理,进入“查”字案阶段,由检察官柯宜汾负责侦办。其中,朱立伦、李四川的身份是被告,洪秀柱与其顾问叶匡时的身份是证人。10月21日下午,特侦组派出3组检察官上阵,首度传唤四人,朱立伦约下午3时到特侦组,5时许离开,但傍晚再度进入特侦组,晚间8时许离开;洪秀柱约8时30分离开特侦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朱立伦两度进入特侦组,但其缘由是因为三位检察官分别讯问朱立伦、李四川和洪秀柱后,比对三人供词发觉有疑点待厘清,且考虑日后选举行程繁重,为求尽速厘清案情于是再请朱立伦回特侦组说明并补充资料。据了解,朱立伦与洪秀柱并未对质,朱立伦供称今年九月、十月与洪秀柱会面,但绝未与洪秀柱期约或交换条件,中常会、临全会一切都透明、合法。而洪秀柱在晚间被问到是否有交换条件时表示“鬼啦,谁在跟你交换条件”,也否认交换条件说。

我国台湾地区特侦组进入公众视线引发广泛关注,始于2008年5月20日时任台湾“总统”的陈水扁在卸任后,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随即分案侦办机要费案,将陈水扁列为被告侦查并予以收押。特侦组由台湾从前的“查黑中心”演变而来,由原先的临时性组织最终成为常设机构,并被提升至检察结构的顶点。为此,2006年2月3日,台湾“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专门在原有的第63条之下增订63条之1明确了特侦组的案件管辖范围,其二即是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因此,特侦组对朱立伦在“换柱”行动中是否有不当的条件与利益交换具有管辖权。

那么什么是“查”字案呢?

“查”字案其实是我国台湾地区特侦组所特有的三个办案步骤之一:“查”字案、“特他”字案、“特侦”字案。在“查”字案阶段,特侦组将主要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通过收集资讯、调阅文件以及过滤情报资讯的方式手段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特侦组管辖之范围。当特侦组认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与行为人其中之一不明确或两者都不明确时,分为“特他”字案;如果犯罪事实与行为人两者均很明确,则分为“特侦”字案。如果明显没有犯罪事实,如告发内容空泛,无具体事证及线索可供追查的,或其内容系虚构或以经验判断为不可能的,则直接报请检察总长准予签结。

对于该案的未来走势,笔者以为,从现有的证据看,朱立伦、洪秀柱、李四川三人口供一致,均表示没有不当的利益、条件交换及威胁存在,而该案在关键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上亦告阙如。因此,除非告发人能再提出新的人证或物证,使特侦组获得新的间接证据以继续侦查,否则结合大选将近,为避免特侦组沦为政治打击之工具,以及目前特侦组积极厘清所有疑点,并且并未予朱立伦交保等处分之行为,该案很可能最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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