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札记(二)

上回我们介绍了日内瓦共和国的国家政府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发现它是一个神权和政权合一的城邦政府,跟古希腊的雅典,斯巴达等城邦共和国差不多。我们来看看它的组织结构的模型。

这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的权力机构:最顶层是

日内瓦大主教,是唯一一个,由选举产生,相当于国王(政府元首)和宗教领袖合一。这个跟过去的封建专制的国家有什么区别呢?就是封建专制的国王可以有家庭生活,即可以结婚,拥有王后和王妃,可以生儿育女,这样一来的话可能会引发后宫的权力之争和诸多王子争夺继承权的弊病,而新教的大主教是不能结婚,这个有点像佛陀规定的佛教僧人需要出家远离世俗来修炼自己,然后再回向众生。而日内瓦共和国的大主教既是神职人员不能过凡俗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这一点与佛教的仪轨相似,同时大主教还是日内瓦共和国行政最高长官,可以决定国家的行政与法律的制订和实施,这就很方便于通过行政和法律来把新教的教义贯彻到每一个国民当中去,这就克服了佛教不能直接参与世俗的政权的管理的弊病。但是共和国里并不是每一个国民都信奉新教,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主教下面设置长老的职位,属于宗教贵族,由共和国里富有的市民选举产生,这样一来,长老的人员必须由富有的市民选举,自然会得到富有市民的支持,这些长老掌握了共和国的经济命脉,拥有了财富的支持,这些富有的市民必然是皈依新教的新教徒。否则怎么会有投票选举长老的权力呢?所以这些长老要么是这些富有市民家中培养出来的宗教神职人员,虽然不能结婚,但是他们肯定有生育他们的父母,所以,这就有了血缘上和经济上更是政治上的联系。而长老又是接受大主教的领导的,神权得到了贯彻,因为神职人员有宗教的仪轨的约束,他们的生活可以跟世俗保持距离而不受世俗生活的约束。这就保持了神职人员的纯洁性。这个纯洁性成为引领世俗市民的标杆。长老会可以组织宗教法庭来审判共和国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法和司法权掌控在了神权的手里。

政厅是具体的行政机构,由日内瓦大主教带领,有执行官、保民官、检察长的多个官制。这些官员既然由大主教来带领,必定也是神职人员或者是新教的教徒。新教的教徒可以有婚姻家庭的生活。这就保证了人口的繁衍和增长。

政厅之下有教会,由低于长老一级神职人员组成,仍然受大主教的领导,可以组织宗教法庭,这个法庭是面对市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仍然由神权决定其对错。很显然,假如在日内瓦共和国中生活的市民,不是新教徒的话,是无法保证自己的正当的权力和利益的。所以,这个制度其实保证了整个日内瓦共和国的精神思想的新教的统一性,异教徒假如进入日内瓦共和国内生活,要么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要么寻求新教的保护而沦为二等公民。

大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不是新教徒的市民不能当选。果然是这样。并且得有足够的财产。就是只有富人才可以参与。这就不单是神权了,还需要财产权了。没有足够财产的人在这个共和国里是没有被选举权的。这就保证了这个共和国的性质是富人的共和国。

接下来是小议会,小议会:由日内瓦大主教的亲信、神职人员、贵族组成。首脑为大法官。这个就更不用说了。

所以卢梭生活年代的这个日内瓦共和国其实是富人加神职人员的共和国。与异教徒和穷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这样有财富的城邦共和国如何保持不受别国和野蛮人的侵略和抢夺。国家的军队该有多么强大才行啊!所以,这个国家想要生存必须有极强的护卫者才行。日内瓦共和国是如何做到的呢?这不得不说是个谜一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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